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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沅陵县五强溪造纸厂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沅陵县五强溪造纸厂。

法定代表人全某某,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沅陵县五强溪造纸厂借款纠纷一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8日作出(2003)怀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立案执行,2009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该案在执行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颜学惠购买申请执行人的抵押资产。颜学惠再支付45万元用于解决被执行人的租金,被执行人的机械设备由颜学惠处理,双方的债务就此了结。双方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怀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一波

审判员杨绍纯

审判员唐锦山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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