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华集团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季某,大华集团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大华集团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吴某甲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吴某甲于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大华集团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5,728.50元。
二、双方其他无争议。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大华集团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吴某甲承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7月15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时彦
审判员陈俊
代理审判员卞晓勇
书记员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