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韶山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某,韶山市X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庞某,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系庞某之妻。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庞某、刘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09年6月8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2009)韶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庞某、刘某某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次恢复执行后,两被执行人已交纳了部分抚养费到乡政府。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韶山市人民法院(2009)韶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某明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曹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