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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岳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岳阳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理事长。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经商,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2004)岳民初字第X号、(2004)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合并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在岳阳大汉置业有限公司有5%的股权(注册资本264.18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刘某在岳阳大汉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交出被冻结的股权。

二、冻结期限为二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喜红

二00九年九月七日

代书记员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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