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隆力奇生物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案件的基本事实:原告为“隆力奇及图”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并长期使用“隆力奇及图”商标。2009年9月27日,原告接到举报,在湖南省邵东县有人非法生产假冒原告“隆力奇”商标的化妆品。2009年9月28日,邵东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在邵东县金龙大道居民楼内当场缴获没收正在生产的“隆力奇”化妆品及其他设施设备,制假人为被告李某某。李某某的制假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有权,也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请求:1、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2、销毁库存被控侵权产品;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李某某保证在本协议签字之日起,停止对原告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否则,一切后果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二、由被告李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整,于2010年4月29日付清,双方就本案不得另起纠纷;
三、本协议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案诉讼费10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诉讼费1050元,按照双方协议中的约定,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唐雨松
审判员李某刚
审判员彭淑婷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