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艺工作者,住(略)。
被告谢某某,又名谢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案件基本事实:原告系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长篇传记文学作品《儒将蔡锷》的著作权人,该书原名《蔡锷将军传》。2007年12月,原告将《蔡锷将军传》书稿纸质文本交付被告,委托其对该书稿进行校对,并约定修订校对工作完成后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劳务费x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未经原告同意,被告保证不擅自发表涉及与《蔡锷将军传》书稿内容有关的文章、著述,如违反上述承诺,被告除一次性赔偿周某某x元损失外,还需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2009年12月,被告将其持有的原告书稿改名为《军神之歌》,并于2009年12月由中国文化出版社出版。原告请求:1、责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在《邵阳日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并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x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案所涉的文学作品《蔡锷将军传》(周某某出版时改名《儒将蔡锷》)是周某某创作的,著作权属于周某某;
二、被告谢某某出版《军神之歌》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周某某的著作权,被告谢某某应立即停止侵权;
三、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x元的诉讼请求,放弃要求被告在《邵阳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四、此案调解后,被告谢某某如再出现类似对原告周某某诽谤或纠缠的事情,原告要求被告须在《湖南日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x元;
五、本案诉讼费2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谢某某负担;
六、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唐雨松
审判员李盛刚
审判员彭淑婷
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