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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励致洋行家私(珠海)有限公司诉北京华铭空间家具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二中民初字第0845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二中民初字第08451号

原告华润励致洋行家私(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X镇金鼎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俞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长喜,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华润励致洋行家私(珠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华铭空间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X号X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裴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上海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华丽大厦9-X层。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某,北京市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上海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理,住(略)。

被告天津市利生档案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X镇X街。

法定代表人张某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励致洋行家私(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铭空间家具有限公司、上海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天津市利生档案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励致洋行家私(珠海)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23日以涉案专利已终止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华铭空间家具有限公司、上海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天津市利生档案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润励致洋行家私(珠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润励致洋行家私(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由华润励致洋行家私(珠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755元(已交纳)。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ОО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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