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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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蔡某某犯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2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被告人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7月6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检察院以贵南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蔡某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茜、代检察员陈月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谭某、蔡某某伙同黄浩林(已被判刑)、蔡某(另案处理)窜到贵港市X镇四中,爬入该校男生宿舍将该校学生黄XX、韦XX拉出到围墙外的明德小学空地上,暴力相威胁抢走了黄XX的现金人民币5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列举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物某、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谭某、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某行为触犯我国的刑法,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蔡某某在实施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谭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谭某、蔡某某伙同黄浩林(已被判刑)、蔡某(另案处理)窜到贵港市X镇四中,爬入该校男生宿舍将该校学生黄XX、韦XX拉出到围墙外的明德小学空地上,持刀威胁抢走了黄XX的现金人民币5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韦XX的陈述,证实2009年9月的一个晚上凌晨,其在宿舍被一阵嘈杂声吵醒,见蔡某从门窗爬进其宿舍打开宿舍门,蔡某某走进宿舍到黄XX床前,大力拉起正在睡觉的黄XX,出力打几巴掌黄XX脸,捶几拳黄XX背部。接着,蔡某、蔡某某大力拖黄XX走出宿舍。过了一会,蔡某和黄小林进入其宿舍叫其跟出去,后爬围墙出到四中旁明德小学教学楼后面,见到谭某、蔡某某和黄XX也在那里。蔡某问其带有钱吗黄小林抓住其右手,叫其掏钱,其说没有钱,蔡某用脚出力踢两脚其大腿,转身又抓住黄XX双手问带有钱吗谭某拿出一把弹簧刀用刀尖对着黄XX的胸脯大声威胁“快拿钱出来!”黄XX就拿出5元现金,蔡某拿到钱后放黄XX和其回宿舍了。

2、被害人黄XX的陈述,证实2009年9月开学两周多的一天晚上凌晨,其睡在学校一楼宿舍的床上,被一个年轻男子用手大力拉起来扇了两个耳光和捶背脊,进来另一个男子说“阿万,别打了”,两个男子把其拖下床走出宿舍,后拖其翻围墙出到旁边明德小学教学楼后面的一块泥地上,看见另外两个年轻男子站在那里。拖其出去的一男子和一个叫“阿林”的男子又爬围墙进入学校,十多分钟后带其宿舍的同学韦XX出来。两次进入学校的那个男子问韦XX“有钱吗,有钱就拿出来!”韦达锋说没带钱,“阿林”的男子抓住韦XX的双手叫拿钱出来,韦XX还是说没有钱,两次进入学校的男子踢了几脚韦XX后走近其身边问其“你的钱呢”,其没有应声,一个没有进入学校的男子掏出一把刀用刀尖顶住其身体,大声吆喝其“快点拿钱出来!”其只好拿出5元钱给拿刀的男子,他们就放其和韦XX回宿舍了。

3、被告人谭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9月中旬左右一天晚上,黄浩林提出到木格镇四中抢学生的钱用,其和蔡某某、蔡某答应了。其四人到明德小学教学楼后面的空地,蔡某某和蔡某爬围墙进入学校不久就带着一个14、15岁的学生出来,黄浩林叫其看住那个学生,又和蔡某爬围墙进入四中带一个14、15岁的男学生出来。蔡某问后面出来的那个学生“有钱吗拿出来。”那个学生说没钱,黄浩林抓住那学生,蔡某用脚大力踢两脚那个学生的脚。接着,蔡某又去问第一个被带出来的学生有没有钱,那个学生也说没有钱,黄浩林用手打了两巴掌那个学生的脸,其也上去问那学生拿钱出来,那学生也说没带有钱,其就从右裤袋拿出一把小刀出来,展开刀刃抵住那学生的胸部说“不拿钱出来,等下就打。”,那学生害怕了说只有5元钱,说完从口袋处拿出一张5元钱递给其,其接过钱交给蔡某拿。黄浩林搜了那学生的身,没搜出钱来,其四人就把那两个学生放回去了,用抢得钱买烟和方便面吃。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9月初的一日晚上,黄浩林提出去木格四中抢初一新生的钱,其和蔡某、谭某决定一起去。黄浩林叫其和蔡某去将一个坡塘屯姓黄的学生拖出来抢钱,黄浩林和谭某在四中围墙外面等。其和蔡某到四中一楼X号宿舍找到一个坡塘屯的学生,推醒那学生,蔡某打了两巴掌那学生,和其一前一后押那学生翻围墙出去找到黄浩林和谭某。其四人对那学生拳打脚踢,那学生还是说没有钱。黄浩林和蔡某翻围墙进四中押了另一个学生出来,这个学生也说没有钱,黄浩林抓住这学生的手,谭某、蔡某踢了两脚这学生,其和黄浩林在旁边围住,谭某从裤袋里拿出一把刀顶住这学生的胸口恶狠狠讲“快拿钱出来!”这学生就从身上拿了一张五元钱给谭某、蔡某,其四人就放两个学生回学校了,并用抢得的钱拿去买烟花掉。

5、同案犯黄浩林的供述,证实2009年9月的一天晚上,蔡某某、蔡某、谭某说要去木格镇四中男生宿舍找初一新生给钱用,叫其一起去。当晚12点多,蔡某和蔡某某爬墙进入学校不久,二人带着一个学生爬围墙出来。接着,其和蔡某爬围墙进入四中学校初一男生宿舍,其找到睡在宿舍最后一排床铺的学生,拉那学生跟其二人爬围墙出去。蔡某问第二个学生“有钱吗有钱就拿出来。”那学生说没有钱,其抓住那学生的双手不给动,蔡某用脚大力踢了两脚那学生。接着,蔡某走近第一个学生问有没有带钱,那个学生不理蔡某,谭某从裤袋里掏出一把刀顶住那个学生的胸口,那个学生从袋里拿出一张5元钱,不知是蔡某还是谭某拿了,蔡某说放两个学生回去,其四人把抢得的钱拿去买烟和方便面花光。

6、指认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证实在同案犯黄浩林指认下,本案的现场位于木格四中男生宿舍楼X室宿舍及明德学校后背围墙边。

7、证人周XX的证言,证实其在管理学生纪律过程中,向学生黄XX了解到,有一次夜间,黄小林、蔡某等三四个青年仔叫黄XX爬围墙出到离学校30多米的地方打了一顿,用刀逼抢走黄XX5元钱。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谭某、蔡某某分别出生于X年X月X日、1993年3月9日,被告人谭某在实施本案行为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蔡某某在实施本案行为时已年满十六周岁。

9、抓获经过,证实2011年6月24日23时05分许,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北栅派出所接到该分局转发预警信息处理表显示在逃人员谭某在东莞市X区曙光网吧,该所立即组织人员赶赴该网吧将谭某抓获;2011年7月3日,公安人员检查九昌旅馆客房时,发现在一间无房号的可疑客房内有四名有吸毒嫌疑的可疑男子,经询问核实其中一名男子叫蔡某某属在逃人员,遂传唤蔡某某回公安机关查证。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各证据证明的事实互相吻合、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当场使用暴力,持刀强行抢走他人财物,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蔡某某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某、蔡某某均积极参与实施抢劫行为,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二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某、蔡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蔡某某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在实施本案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谭某、蔡某某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7日起至2014年9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某清,逾期不交,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蔡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林敏

人民陪审员李春水

人民陪审员李冬梅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静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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