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洲人民埕。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董事长。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红,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挥,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十里堡甲X号京港城市大厦地下一层至地上四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丛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0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ОО四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周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