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何XX与被告游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XX,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务农,专科文化,公民身份证号:x,户籍地重庆市开县XXXX。

委托代理人魏x,开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游XX,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务农,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x,户籍地重庆市开县XXXX。

原告何XX诉被告游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XX及其委托代理人魏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游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某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正月认识并订婚,双方在外打工通过电话往来,同年5月7日被告来到原告浙江温州处同居生活,2007年12月11日补办结婚登记。从2008年4月以来因性格不合,时常发生纠纷,被告并在家无故打烂东西,经村调解无果。由于夫妻无共同语言,双方于同年12月20日分居至今,各居一方互无音信,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特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由于被告身体曾受伤害,我自愿在x元以内给予其补偿费,诉讼费由我负担。

被告未某。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

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户口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

2、原、被告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3、村干部的现场查看情况记录,用以证明被告到原告家毁坏东西的情况。

4、调查何功X、余XX、邓XX的笔录,用以证明原、被告结婚及婚后感情的情况。

5、调查康XX的笔录。用以证明被告家人去原告家砸东西的情况。

6、调查余XX、李XX、何林X的笔录,用以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情况。

7、金峰镇X村委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外出、不知在何处的情况。

8、被告婚前财产清单,用以证明被告婚前嫁妆现存情况。

9、开县人民法院判决书,用以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

10、民事审判笔录,用以证明原、被告离婚案件的审理情况。

由于被告未某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第1、2证系政府机关签发的有效文书,本院予以采信;第3-5证,系原告在(2010)开法民初字第X号案件中已提供证据的复印件,且在该案中未某法院采信,由于其证据瑕疵,在本案中仍不予采信;第6证中三名证人的证言能互相印证,亦与第7证村委证实被告外出与家人无任何联系的客观情况相一致,故对第6、7证予以采信;第8证与第9证中涉及的财产内容一致,予以采信;第9、10证系人民法院法律文书,予以采信。

被告游XX未某供证据。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举证、质证及本院的认证情况,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

原告何XX与被告游XX经人介绍于2007年正月认识并订婚,双方在外打工通过电话往来,同年5月7日被告来到原告浙江温州处同居生活,2007年12月11日补办结婚登记,并依俗举办婚礼。在原、被告同居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先后两次怀孕,但均是宫外孕,做了两次手术,致被告身体受到了一定的伤害。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发生了一些矛盾、冲突,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0年,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因证据不足,2010年4月21日本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嗣后,原、被告仍未某和好夫妻关系,双方各自外出务工,互不联系,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发生了一些矛盾、冲突,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在本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后,原、被告仍未某和好夫妻关系,分居生活至今,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两次宫外孕,身体受到一定的伤害,原告自愿给予经济补偿,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何XX与被告游XX离婚。

二、被告游XX的婚前财产:六开门衣柜一口(损坏门一扇)、梳妆台一个、棉被四床(损坏二床)、电饭煲一口(已损坏)、高压锅一口(已损坏)、保温瓶二个(损坏一个)、毛毯一床(已损坏)、床单四床、枕头四个,盆子两个(已损坏)归被告游XX所有(游XX领走之前,暂由何XX保管)。

三、原告何XX一次性给付被告游XX补偿费x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何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期内不上诉的,或者期内上诉又撤回上诉的,或者期内上诉但未某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缴纳上诉费240元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权利人自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未某请执行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利。

审判长李勇

审判员梅红

人民陪审判员刘达德

二0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石洪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