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润励致洋行家私(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X镇金鼎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俞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长喜,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华润励致洋行家私(珠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华铭空间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X号X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裴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上海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华丽大厦9-X层。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某,北京市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上海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理,住(略)。
被告天津市利生档案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X镇X街。
法定代表人张某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励致洋行家私(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铭空间家具有限公司、上海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天津市利生档案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励致洋行家私(珠海)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23日以涉案专利已终止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华铭空间家具有限公司、上海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天津市利生档案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润励致洋行家私(珠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润励致洋行家私(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由华润励致洋行家私(珠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755元(已交纳)。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ОО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