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洲人民埕。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红,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挥,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北京双龙顺仓储购物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双龙小区北侧)。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红,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双龙顺仓储购物中心职工,住(略)。
被告上海亿利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406-B室。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双龙顺仓储购物中心、上海亿利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0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双龙顺仓储购物中心、上海亿利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ОО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周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