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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甲就卢某丙故意伤害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学生,住(略),系本案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林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居民,住(略),系被害人林某甲之父。

被告人卢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四川省峨眉山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高中文化,居民,学生,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23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卢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四川省峨眉山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告人卢某丙之父。

指定辩护人张崇峻,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林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撤回对被告人卢某丙的起诉。

审判长周炜

审判员文俊芳

人民陪审员王丹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石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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