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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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诈骗、合同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延长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甲,男,生于1962年7月24日。

延长县人民法院审理延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甲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案,于二О一О年六月三日作出(2010)延长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通过查阅案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甲骗取延安新兴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杜某宁信任、同意,并在其弟刘某庆的口头担保下,将延安新兴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辆价值x元的北京牌x越野车骗取。被告人刘某甲还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闫某、郭某丙和孙某某夫妇、高某某、吴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x元。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延安新兴有限责任公司价值x元北京牌x越野车一辆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闫某、郭某丙和孙某某夫妇、高某某、吴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x元的行为还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甲给被害人高某某帮忙调动工作所拿高某某现金4200元,因有证据证实刘某甲确实给高某某帮忙联系调动过工作,在事情未办成后通过他人协商已经了结,故该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行为,辩护人在此节上的辩护理由能够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以被告人刘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8万元。追缴赃款x元,依法返还被害人郭某丙和孙某某夫妇x元、返还高某某x元、返还吴某某x元。

刘某甲上诉提出,在合同诈骗中,原审法院未查清他何时领取买断工龄款,即认定他虚构事实错误;未偿还车款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的,因此合同诈骗不能成立,应属民事纠纷。原审认定诈骗x元事实不清,且仅依据被害人陈述认定,明显证据不足。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他无罪。

经审理查明:

一、2005年6月22日,刘某甲来到延安新兴有限责任公司(原延安汽检中心),谎称自己是延安市工商银行职工,个人打油井需要一辆北京牌x越野车(售价x元),要求赊账购车,等自己两个月后在工行买断工龄后即可兑付车款。经该公司总经理杜某某同意,刘某甲与销售经理雷某办理了提车手续。两个月后,新兴公司联系刘某甲催要购车款,其以各种理由搪塞,2008年以后该公司再无法联系到刘某甲本人,购车款至今分文未付。直至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该公司才于2009年9月29日领回被骗车辆。

上述事实,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甲供述,2005年6月份,他在延安汽检中心转的时候看中了一辆“北京”牌加长战旗吉普车,他和销售经理雷某说好车价x元。他说他是延安工行职工,准备买断工龄了,等过几个月就付车款。到期不付车款的话,由他弟弟刘某乙负责。当时雷某做不了主,电话请示了其经理杜某某,杜某同意后他就把车开走了,购车款至今未付。约定的付款期到了,他儿子要看病,就没有付购车款。他买断工龄的时间记不清了,好像是2004年8月或者2005年8月。他当时给雷某他们留了个手机号,那张手机卡是他买的,没有用身份证,后来手机和卡都丢了,他也再没用那个号。他当时说他购车是打井用了,实际上没有打过井,就用这车跑生意挣钱了。但生意也不好,也没挣下钱。

2、证人杜某某证言证明,2005年6月份他正在西安出差,公司销售经理雷某打电话说中保公司副经理刘某乙在工行工作的哥哥刘某甲想赊账购买车了,刘某乙作保人。他说让刘某乙给他回电话,刘某乙给他打电话说,刘某甲打井需要一辆车,钱都用到生意上了,过两个月刘某甲工龄买断后就付车款,他同意了,让雷某办交车手续。他公司担保购车的正常手续是要签订《担保购车合同》,购车人和担保人都要在《担保购车合同》上签字,同时购车人在提车未交现金时还要打欠条,担保人还要出具担保书。由于他们工作失误,刘某乙没有写下书面的担保书,只是口头担保。后来刘某甲未按时履行协议,他们多次找刘某乙催要车款没有结果,后来刘某甲也联系不上了。给刘某甲卖的是一辆北京x越野车,售价x元。刘某甲在交车登记表上签过字,还写了一张欠条,但后来欠条找不到了。账务上没法处理,就是在追回车之前,账面看库存有车,但实际上没车。他后来意识到被刘某甲骗了。希望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挽回他们的损失。

3、证人雷某证言证明,2005年6月份的时候,刘某甲来他们公司,说他正在打井,急需一辆后勤服务车,看中一辆x汽车,但没有现金付款。2005年6月22日,他找了中保公司经理(现安邦公司经理)刘某乙在他公司财务室来口头担保,说两个月后把延长的一处房子卖掉就给付车款。当时刘某乙给他们经理杜某某打电话后,杜某理同意欠账,由刘某甲在汽车销售登记单上签字,还打过欠条(但欠条被丢了),当时车款是x元。刘某乙没有在欠条上签字,刘某乙说几万块钱过两个月就还了,没有必要签字。两个月后他给刘某甲打电话催要车款,刘某打井工程款还没有结回来,延长的房子也没有卖掉,在延安工行准备买断工龄,手续办完就付款,让再推后几个月。他给杜某理汇报后,经理也同意。到2007年底,他又给刘某甲打电话,刘某手机关机了。2008年7月份,他和杜某理找刘某乙,但没有找到。随后刘某乙给杜某理打电话说他看的把这个车款给要回来,让他们不要到他公司里找了。2008年以后,他们再也没有联系到刘某甲,车款至今分文未付。

4、证人刘某乙证言证明,2005年6月份,延安汽检中心的雷某给他打电话说,他大哥刘某甲在汽检中心买了一辆车。当时他单位租的汽检中心的地方,他是单位的副经理。他说他哥有点神经病,你们要给卖车他也不管,和他没有任何关系。事后汽检中心的经理杜某某跑来说是看在他的面子上才赊账卖的车,意思是让他付账。他当时明确答复,你们怎么商量的他不管,他也没有当保人。刘某甲从2003年底已经不在工行上班了,被解除劳动关系了,一直在社会上胡跑。根据他的了解,刘某甲没有包过工,一直在社会上混,没有人会给他包工。

5、证人黑某某证言证明,他在公司担任会计已经十年,2005年下半年时公司进行库存盘点,他发现帐上有一台车却没有库存,他就询问情况。管库的人说是雷某把车卖出去了,他又找雷某询问,雷某车被一个叫刘某甲的人担保买走了,这个事杜某也知道。他就问杜某某,杜某这事他知道了,他说人把车提走了但财务上不见有欠条,无法做账。后来他又和杜某、雷某找了刘某甲好几次,但都没有找到,这事也就放下了。根据公司财务规定,担保购车必须要签订《担保购车合同》,购车人和担保人都要在《担保购车合同》上签字,同时购车人必须打欠条,担保人还要在欠条上签字,并同购车人约定还款时间、还款日期和利息情况。在这件事情上,他们财务部门没有见到合同和欠条,雷某没有给财务部门上交。

6、证人赵某某证言证明,他在2005年后半年认识刘某甲的时候,就见刘某一辆吉普车,刘某车是花十几万元买的。

7、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09年7月16日从刘某甲处扣押北京牌5030型越野车一辆。

8、延安新兴公司信函证明,该公司于2005年6月22日出售给刘某甲一辆x型厢式货车,时价x元。经协商,双方最终成交价x元,刘某甲承诺两个月内付清车款,但至今分文未付。

9、新兴公司汽车销售登记表证明,刘某甲于2005年6月22日在该公司汽车销售登记表上签字,并留有手机号码x,及地址文化沟X号。

10、领条证明,2009年9月29日,延安新兴公司职员雷某领回北京牌5030型越野车一辆。

11、新兴公司欠款购车担保制度证明,在该公司购买车辆原则上必须现款提车,如果公司股东、长期合作的法人、有业务关系的重要党政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担保的,经总经理同意才能欠款提车。

12、工商银行延安分行信函证明,延安工行原职工刘某甲,1980年12月至1985年3月在延安人民银行工作,1985年4月至2004年7月8日在延安工商银行黄某支行、宝塔支行工作。经其本人申请已于2004年7月9日与延安工行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2006年3月,延长县看守所干警闫某通过人认识了刘某甲,刘某甲向闫某称自己认识延安市的领导,可以通过关系把闫某工作调到延安市交警队。在获得闫某信任后,刘某甲以活动关系需要花费为借口,先后从闫某处拿走9000元现金。后闫某发觉上当受骗,多次找刘某甲要求退款,直到2006年11月份才将被骗现金索回。

上述事实,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闫某陈述,2006年3月份,他通过白某川的闫某认识了刘某甲。刘某甲主动找他说认识市上的领导,可以把他调到延安市交警队,并先后三次要了他9000元和一份个人简历。到2006年5月底,他发现他的个人简历还放在刘某车里,就觉得这个人可能是骗人了,他就向刘某钱,说他不办了。这时赵某某说让他再拿十万元给刘某甲,就一定能办成,赵某说曾见刘某甲给人办成过。他再不敢相信刘某甲了,就一直向刘某钱。直到2006年11月份,他说刘某诈骗要报案了,刘某甲害怕了,才答应给他退钱,但刘某没有能力退,就说好让他联系一个叫马某某的交口镇人贷了9000元款,保人是刘某甲找的农行的李某某。刘某甲还答应给他付从2006年3月份至11月份的利息,就算钱是借给刘某,但至今也没有给他付利息。他给刘某系的个人贷款1000多元利息也是他垫付的,再加上他原来在信用社给付刘某贷款利息,共损失了两、三千元。他还听说刘某了安沟乡一个姓高某老师几万块钱。

2、被告人刘某甲供述,2006年时,闫某让他联系的往延安交警队调工作,先后给了他9000元,他没有给办成。后来闫某要钱了,还找来一个姓马某放贷款。他从姓马某那里贷了9000元钱给闫某了。他没答应过给闫某调动工作,也不认识副市长。

3、证人赵某某证言证明,2006年时他和看守所的闫某一块做生意了,啦话中听闫某想调动工作了,刘某甲答应给往延安交警队调。闫某后给了刘某甲9000元,最后没有结果。闫某怀疑刘某甲骗他了,最后通过人把钱要回去了。

4、证人马某某证言证明,2006年的一天,闫某找到他说有人欠他的钱了,要过很多次那人不给,最后商量好让那个人贷一些款给他还钱,他们在北洞渠见面后他才知道那人是刘某甲。刘某甲给他打了借款的条子,他把8000元给了刘某甲,刘某场就把钱给了闫某。过了一年多,刘某甲把本金还给了他,说利息过几天还就把欠条抽了。结果后来就联系不上刘某,最后是闫某给他还的利息,好像是两千元。

三、2006年8月,刘某甲通过赵某某认识了郭某丙和孙某某夫妇。刘某甲在得知郭某丙女儿郭某丁大学毕业无法就业的情况后,谎称自己认识陕西省天然气公司的领导,可以通过关系给郭某安排就业。在获得郭某丙夫妇的信任后,刘某甲以活动关系需要花费为借口,多次从郭某丙夫妇处拿走x元现金。后郭某丙夫妇发觉上当受骗,多次找刘某甲要求退款,刘某甲均以各种借口搪塞。郭某丙夫妇遂于2009年6月1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于2009年7月16日将刘某甲扭送归案。

上述事实,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

1、刑事受案登记表证明,孙某某于2009年6月17日报案称,2006年11月至2008年4月6日间,刘某甲以给她女儿找工作为由,分多次骗走现金x余元,要求查处。

2、被害人孙某某陈述,2006年8月份,赵某某打电话说和刘某甲包了个工程想贷款了,她就找人给贷了两万元。过了三个月,赵、刘某人来还了钱,在吃饭过程中,赵某某问到她女儿的工作问题,说刘某甲有个哥哥是省天然气公司的老总,可以把她女儿转成正式工。当时刘某甲就打了个电话,对方说在出差。过了几天,刘某甲和赵某某包了个车来说刘某哥哥在延安开会,让她们带x元和她女儿的简历一块去延安。在延安吃饭时刘某甲接了个电话后说他哥又去榆林了。然后赵某某过来说不如把钱给了刘某甲,她们把钱交给赵某某,赵某一个人到刘某甲家送钱去了。过了一会,赵、刘某人一块出来,她们又一起坐车回延长,途中刘某甲表态说他三个月就可以把她女儿的工作办好。三个月后她们问了,刘某甲又说天然气公司要在北京设一个办事处,她女儿的学外语专业,可以安排在那里。之后刘某甲多次打电话说办事需要钱,截止2008年4月6日,她们共给了刘x元。有几次刘某钱打给一个叫白某某的银行卡里了,刘某白某某是原延安地委书记白某某的女儿。后来她们多次催问事情的进展,刘某直找借口推托,直拖到2009年3月,还没有消息。到2009年4月18日,她给刘某甲打电话说她们不办了,让刘某钱。刘某钱给人送了,不好往回要。又说找吴某的县长帮忙办事,又过了几天,刘某说省油田公司把名额批下了,结果她们找人打听后根本就没有这回事。到2009年6月16日,她们就追到刘某甲在延长工行家属楼的家里要钱,刘某甲多方找借口推托,就是不还钱。她们看事情不对了,就赶紧报了案。

3、被害人郭某丙陈述,2006年8月份,他妹夫赵某某因为贷款来他家找人担保了,他妻子孙某霞就给作了保。2006年11月份,赵某某和刘某甲来他家还款,然后请他们吃饭。他因事没有去,听他妻子说在吃饭期间,赵某某和刘某甲知道他女儿还没有正式工作,就说刘某甲有个哥哥是省天然气公司的副总,可以把他女儿转成正式工。过了大约半个月,刘某甲和赵某某包了个车来说他哥在延安开会,让他们带x元和他女儿的简历一块去延安。在延安吃饭中间刘某甲接了个电话,说他哥又去榆林了。然后赵某某过来说不如把钱给了刘某甲,他们把钱交给赵某某,赵某一个人到刘某甲家送钱去了。过了一会,赵、刘某人一块出来,他们又一起坐车回延长,途中刘某甲表态说三个月就可以把他女儿的工作办好。三个月后他们问了,刘某甲又说天然气公司要在北京设一个办事处,他女儿的外语专业就好的了,可以安排在那里。之后刘某甲多次打电话说办事需要钱,在2007年2月份要走x元,在2007年3月9日要走x元,在2007年3月30日要走x元,在2007年5月28日要走x元,在2007年7月31日要走8000元,在2007年12月13日又要走x元,这几次赵某某都跟着了。都是他们把钱给了赵某某,赵某交给刘某甲,然后他们四个人一起去银行,刘某甲把款汇给一个叫白某某的人。这人账号是x,共计汇过去x元,刘某白某某是原延安地委书记白某某的女儿。到2008年4月6日,刘某甲说去北京找他哥了又要走2000元,这次赵某某没有跟着。后来他们多次催问事情的进展,刘某直找借口推托,直拖到2009年3月,还没有消息。到2009年4月18日,他们给刘某甲打电话说他们不办了,让刘某钱。刘某钱给人送了,不好往回要。又说找吴某的县长帮忙办事,又过了几天,刘某说省油田公司把名额批下了,他们找人打听后根本没有这回事。到2009年6月16日,他们就追到刘某甲在延长工行家属楼的家里要钱,刘某甲多方找借口推托,就是不还钱。他们看事情不对了,就赶紧报了案。到2009年6月26日,他们又找到刘某甲让刘某钱了,刘某给打了一张x元的欠条。就是确定一下刘某了他们钱的总数,其实不是欠条。到了2009年7月16日,他们就把刘某甲扭送到公安局。

4、被告人刘某甲供述,2006年11月中旬,他和赵某某合谋以给赵某某的妻哥郭某丙的女儿安排工作为借口,先后骗去了郭某丙x元,有x元现金,另有6万元打到他妻子白某某的账户里,他骗郭、孙某人说白某某是省人事厅的处长。是他用白某某的身份证办的农行卡,他当着郭某丙的面把款打到卡上,然后分五次取出来花了。有三次在延安北关农行取的,两次在延安二道街农行取的。他没有能力给郭某丁安置工作,就是骗郭某丙了。因为赵某某和其妻嫂子处得关系不好,要报复,就提出说骗其妻哥家钱,他说你们是亲戚,他没有意见,就一起骗了郭某丙。刚开始郭某丙家给了他两万元,他心里对能不能办成事也没数,实际上他也没有拿钱给人家办事。后来赵某某和郭某丙夫妇关系弄僵了,赵某他说算了给办事了,骗点钱吧,他当时就同意了。所以郭某丙家后面给的钱,他们就没有准备给其办事。

5、证人赵某某证言证明,他和刘某甲是朋友,2006年3、4月的一天,刘某甲找他说弄下工程但没钱,让他凑两万元算他一份子。他就找到他妻哥郭某丙,由郭某保借了两万元。2006年8月份,他和刘某甲去郭某丙家还钱后请郭某人吃饭,吃饭中间刘某甲就说其亲戚如何有本事,他妻嫂子孙某某就说看能不能给她女儿找工作。刘某甲说他有个两姨哥哥是省天然气公司的老总,能帮上忙了。到2006年11月的一天,刘某甲给他打电话说让郭某丙带上一万元和他一块去延安见其亲戚。在延安吃饭时刘某甲说他哥去了榆林,让把钱先放下。他们就去了刘某甲在延安的家,孙某某把钱递给他,他又交给刘某甲。当时刘某甲婆姨也在家里,刘某钱收下了。后来郭某丙催这事了,他去问刘某甲,刘某还要钱了,还要郭某丁的简历。后来累计又给了6万元,都是他们一块去银行,看的刘某甲把款汇给一个叫白某某的人了。刘某是其同学,在省政府工作,由这人转交给领导。只有一次他妻嫂子给刘某甲2000元时他不在场,其他几次都在场,他知道郭某丙家累计给了刘某甲x元,每次他妻嫂子让他去催问,刘某甲总是说在办的了,快了等话推脱。后来他妻嫂子又让他问刘某甲如果办不成事就退钱,刘某甲说其退不出钱,不行把其在延长的房子卖了还钱,就这样一直拖到了2009年的6月份。郭某丙继续催要钱了,刘某甲说你们不办,安河有个老吴某12万元给其女儿找工作了,等钱到了再还给你们。可又过了很长时间刘某甲也没有钱,刘某好先给郭某丙打了一张x元的欠条。刘某甲自己说其在工行上班,不上班照样拿工资。平时也不见刘某什么事,就胡混了,也不见有什么正当的经济来源,也没见刘某成什么事。

6、证人贺某某证言证明,赵某某曾在信用社贷款,是他妻嫂子孙某某给当的保人,在2006年11月份,赵某某和刘某甲还贷款后请孙某某吃饭,当时他也在场。吃饭中间孙某某说她女儿大学毕业了在一个小学临时教书,刘某甲当时说其一个亲戚是天然气公司老总,能给孙某某女儿解决就业问题。以后再没有注意这事,刘某甲和赵某某平时啦话都回避他了。

7、证人郭某丁证言证明,她在2006年7月在西安外语大学专科毕业后在延炼子校临时教书,待遇也低。赵某某把刘某甲带到她们家,刘某甲主动说可以为她安排工作,她父母就信以为真,她们还在一起吃过饭。刘某甲答应说给她安排工作,加上赵某某是她们亲戚,也说刘某甲能办成事了,她父母先后给了刘某万多元,可刘某今没有给她安排好工作,也没有退钱,还曾经找了社会上的混混到她们家威胁她父母。本来她有机会在2006年底的时候由临时工转为正式工,也因为这个原因失去了。她现在没有工作,在西安给人卖衣服维持生计。

8、证人刘某乙证言证明,2009年6月11日下午五点多,他在交警队外面遇见他舅舅郭某丙和妗子孙某某、表妹郭某丁,他们都在刘某甲车里坐着。此前也听说过刘某甲诈骗他舅舅的事情,就上车一块商量让刘某钱的事。刘某甲找人借钱借不到又准备出售工行的那套房子,售房协议快达成时刘某叫了几个社会混混闹事,结果买房子的人不敢要了,周围的人报了警,警察还没来刘某甲他们就走了。

9、证人白某某证言证明,她丈夫刘某甲无正当职业,一直在外。她没有拿身份证办过银行卡。

10、欠条及辨认笔录证明,刘某甲向郭某丙出具欠条内容为2006年11月至2008年4月6日间,共欠郭某丙现金x元。刘某甲经辨认后对给郭某丙所书写的欠条予以认可。

11、中国农业银行帐户明细查询反映单据证明,6张单据共计取款x元。

12、延安农行取款凭条复印件证明,刘某甲使用白某某的农行卡先后于2007年2月4日取款8000元、2007年3月10日取款x元、2007年4月1日取款x元、2007年5月29日取款x元、2007年8月1日取款8000元。

四、2007年3月的一天,延长县安沟小学教师高某某在延长县城北洞渠遇到刘某甲,闲谈中刘某甲谎称自己是延安市工行驻延长办事处负责人,认识很多延长县领导,高某某听信后即请求刘某甲帮忙把自己的工作调到县城。刘某甲以活动关系需要花费为借口,先后三次从高某某处拿走4200元现金。期间高某某儿子因盗窃被延长县司法机关关押,高某某就此事咨询刘某甲,刘某称自己认识市、县检察院领导,可以找人把高某释放。刘某甲又以活动关系需要花费为借口,先后两次从高某某处拿走x元现金。后高某某发觉上当受骗,多次找刘某甲要求退款,经郭某丙从中调停,刘某甲退还高某某3500元。

上述事实,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高某某陈述,2007年他在北洞渠遇见刘某甲,啦话中刘某自己在延安工行上班,是信贷科科长,主管延长的信贷。刘某甲答应给他帮忙调动工作,他当时就给了刘1100元让刘某动。后又分两次给了3100元,但他的工作没有调动。后来他儿子因盗窃被检察院逮捕起诉了,刘某甲说自己认识检察院的领导,可以给他帮忙把事情解决了,还说到延安看领导了,但不让他见人家,又先后拿走了他x元。他感觉上当了,就问刘某甲要钱,他总共给了刘x元,刘某他退了3500元。

2、被害人郝某某陈述,刘某甲和她丈夫高某某是小学同学,2007年的时候,高某某在北洞渠遇到刘某甲开个车,啦话中刘某自己在延安工行工作,现在是驻延长办事处的负责人。刘某甲主动说她丈夫在农村教书受的不行,自己认识延长的县长,可以把高某某调到延长。又说调工作要花钱了,高某某当时就给了1100元让刘某动。后来刘某甲又说延长办不了就到延安找人,高某某又两次给了3100元,总共给了4200元,结果根本没有办。在这期间的2007年后半年,她儿子因盗窃被公安局抓走了,高某某就又去找刘某甲,刘某认识延安检察院的检察长李和平,并和闫某、高某某一块坐刘某车去了延安,高某某又给了刘1300元,结果刘某甲说人家检察长不见生人,已经给延长的检察长电话上说了。刘某甲又要钱说给延长的检察长送了,就在北洞渠巷里,她把1万块钱亲手交给了刘某甲,刘某让她们一起去见检察长。后来听说检察长调了,刘某甲还打电话要钱了,她们意识到上当了,就再没有给刘某。后通过郭某丙找到刘某甲,刘某甲给她们退了3500元。刘某甲共诈骗他们x元。

3、被告人刘某甲供述,2006年还是2007年的时候,他同学高某某给他打电话,他们在北洞渠见了面。高某他干什么工作,他说他在延安工行工作,负责延长的催贷,延长的贷款由他负责。高某提出让他帮忙活动把自己从安沟小学调到城里,他说能行。高某某先后给了他5000元钱,他也没有给高某。后来高某找他说其儿子因为盗窃被公安局抓了,让他活动的看给放出来,又给了他1万元,这事他就没有给高某。后来经郭某丙调解,他给高某某退了3500元,还有1500元算路费了,剩下的1万元钱他也退给高某。

4、证人郭某丙证言证明,2008年正月的时候,高某某两口子来他家,说刘某甲以给高某某调工作和他儿子拘留的事需要花钱为由,拿走了高某某一万三、四千元钱,可刘某甲后来没有办成事,想让他中间说的给退些钱。他就把刘某甲叫来问,刘某把钱送给人了,往回要不可能。经过他说和,刘某甲后来给高某某退了3500元。高某某至今还在安沟教书,没有调动过。高某儿子的事也是通过其他渠道解决的,刘某甲没有帮忙,白某了人家x元。

5、证人赵某某证言证明,在2007年的一天,他和刘某甲在一块的时候,刘某了个电话,高某某就过来了,和他们一起吃饭时,他听见高某某让刘某甲联系的把高某到城里,刘某甲说事能办成但要花钱了。过了几天,他听闫某说和刘某甲、高某某一起去过延安,高某某给了刘某甲一些钱。

五、2008年秋季,吴某某认识了刘某甲,刘某甲谎称自己在延安市工行工作,负责处理涉及延长的贷款事务,认识很多延长县领导。吴某某听信后即请求刘某甲帮忙安排自己女儿吴某某的工作。刘某甲以活动关系需要花费为借口,先后两次从吴某某处拿走x元现金。后吴某某多次找刘某甲催问结果,刘某甲均以各种借口搪塞,至今分文未予退还。

上述事实,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吴某某陈述,听说公安机关把刘某甲抓了,所以他来反映情况。2008年秋季的一天,他在安河镇X村处理他外甥的肇事一事,认识了刘某甲。闲谈中他说他两个女儿都大学毕业了无法就业,刘某甲就说自己和县上的主要领导很熟悉,可以为他的女儿解决工作问题,但需要花钱才能办成事。先后拿走了他x元和他女儿的毕业证、个人简历等,他多次催促,刘某直推脱。又过了两三个月,刘某甲来说办不成了,如果想办事就再拿几万元去延安劳动服务局弄名额。他感觉上当受骗了,就说他不要刘某事了,把他的钱退回来,刘某应退钱,但他向刘某了很多次,至今没有给他退钱。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刘某甲是她妹夫的户家兄弟,2008年秋季,她妹妹的儿子白某郭某事了,刘某甲也来帮忙,就认识了刘。闲谈中提到她两个女儿都大学毕业了无法就业,刘某甲就说自己在延安工行上班了,各县的贷款都由他批,和县上的主要领导很熟悉,可以为她的女儿解决工作问题,但需要花钱才能办成事。刘某的很多,她当时只有两万元就都给了刘,后来刘某要钱了,她丈夫吴某某又给了三千元,先后拿走了她们x元,她们多次催促,刘某直推脱。又过了两三个月,刘某甲来说如果想办事就再拿几万元去延安劳动服务局弄名额。她丈夫说她们实在没钱了,实在不行就不办了。她们怀疑刘某甲是在骗人,就向刘某钱,刘某应退钱,她们向刘某了很多次,至今没有给她们退钱。

3、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吴某某是他亲戚,他没有答应过给吴某事,也没有拿过吴某钱。

4、证人赵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6月份的时候,郭某丙继续找刘某甲催要钱,刘某甲说郭某丙你们不办,安河有个老吴某12万元给其女儿找工作,等钱到了再还给你们。刘某时说的那个老吴某该就是吴某某。

5、证人吴某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为,她于2008年1月1日从河南科技大学临床医学专科毕业,一直没有找到工作。2008年前半年延长县卫生系统招人,因为她是成人教育毕业证,不符合报名资格。刘某甲找到她家人说其可以疏通关系把她安排在延长县卫生系统,大包大揽的,她知道她父母给了刘某甲一些钱,但具体时间和钱数不清楚。直到延长县卫生系统招人结束,刘某甲也没有给她安排好工作。她听她父亲说,刘某甲没有办成事,也没有把钱退给她们。

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综合证据:

1、陕西省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结论证明,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作案时,应当属于现实动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刘某甲父亲刘某乙递交的材料证实,刘某甲早年头部曾经受过外伤,疑似精神病。

3、户籍证明证实,刘某甲,生于1962年7月24日,身份证号码x。

以上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虚构自己具备还款能力的事实,与汽车销售公司达成购车协议,取得车辆所有权后又拒不清偿购车款,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其又谎称能为他人安排、调动工作,借此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刘某甲上诉提出的理由。经查,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虚构自己具备还款能力的事实,有刘某甲供述、证人证言、工商银行延安分行证明函等证据相互印证。认定被告人刘某甲多次实施诈骗,共计诈骗x元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存取款凭证、欠条及被告人刘某甲供述相互印证。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刘某甲还提出他未偿还车款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的理由。经查,无证据证明客观原因的真实存在,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认定被告人刘某甲合同诈骗数额较大不当,造成该罪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但鉴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原审整体量刑适当,故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九十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申建理

审判员闫某虎

代理审判员梁懿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任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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