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被告吴某。
原告周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叶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被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婚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没有家庭观念,共同生活中也忽略夫妻之间的感情交流,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认为与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之间没有感情,故要求离婚。
被告吴某辩称,原、被告之间出现的矛盾可以通过沟通加以解决,夫妻之间的感情未彻底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相识恋爱,2002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双方曾为生活琐事等发生争执。审理中,原、被告对婚姻问题各执己见,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的婚姻基础尚可,婚后虽在处理夫妻关系上发生一些矛盾,但原告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不足。现被告表示愿意与原告加强沟通以解决夫妻矛盾,对此,原告应给予被告机会。双方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相互信任,彼此尊重,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周某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周某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本判决已于2010年10月11日宣告并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指定领取判决书之日2010年10月13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岭
书记员李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