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周某诉吴某杰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

被告吴某。

原告周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叶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被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婚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没有家庭观念,共同生活中也忽略夫妻之间的感情交流,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认为与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之间没有感情,故要求离婚。

被告吴某辩称,原、被告之间出现的矛盾可以通过沟通加以解决,夫妻之间的感情未彻底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相识恋爱,2002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双方曾为生活琐事等发生争执。审理中,原、被告对婚姻问题各执己见,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的婚姻基础尚可,婚后虽在处理夫妻关系上发生一些矛盾,但原告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不足。现被告表示愿意与原告加强沟通以解决夫妻矛盾,对此,原告应给予被告机会。双方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相互信任,彼此尊重,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周某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周某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本判决已于2010年10月11日宣告并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指定领取判决书之日2010年10月13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岭

书记员李玲玲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