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31岁。2009年12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治安拘留5日,2010年1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乙与被害人陈某等人在洛龙区X镇X路吃饭时,因话不投机,黄某乙用手将陈某鼻子打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主持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黄某乙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元整,且已履行,被害人陈某表示原谅被告人黄某乙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某乙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陈某,证人汪小荣等人的证言,伤情鉴定结论书,民事赔偿证明等在案资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乙归案后能够坦白认罪,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审理中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黄某乙的刑期从2010年1月28日起至2010年7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审判长:韩智海
人民陪审员:李少宇
人民陪审员:郭亮
二0一0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牛菲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