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某诉万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温克书,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由审判员张纯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常青意、人民陪审员兰杏丽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特别是被告再婚,婚后一直未建立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分割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双方夫妻关系融洽,感情一直很好,只是在某些方面存在误会,原告所提离婚理由不存在,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4月12日办理结婚手续,2009年3月2日婚生一子,尚未起名。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引起诉争。在诉讼中,原告对其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在2007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前有一定的了解,婚后建立有一定的夫妻感情,且已经生育一子,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双方能相互理解、相互宽容,婚姻关系尚能维持,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另从家庭稳定及子女健康成长角度考虑,以不准原、被告离婚为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限十五日内写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纯举

审判员常青意

人民陪审员兰杏丽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曹金晶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