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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男,23岁。2009年4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2010年4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洛阳市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付某某伙同梁俊超、付某伟(另案处理)在本区龙祥东区北门的极速网吧上网时与被害人王某甲某及其朋友王某甲、王某乙、王某四人发生纠纷,继而殴斗,殴斗中将王某甲某头部致伤。经洛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甲某头部损伤为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付某伟和梁俊超、付某伟共同赔偿被害人王某甲某全部经济损失x元。且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甲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证言,同案犯梁俊超、付某伟的供词,伤情鉴定书及赔偿协议等证据在案资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因琐事参与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审理中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天才

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李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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