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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xx与被告徐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xx,男,汉族,农民,1991年7月出生,住驻马店市高新区X乡。

委托代理人康振军、万某某,驻马店市高新区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徐x,女,汉族,农民,1989年8月出生,住址同上。

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8年在互联网上认识,并于2009年8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患有严重传染疾病。在向被告询问情况时她不辞而别,至今没见面,也未有过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起诉离婚,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被告徐x未到庭亦未答辩称。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8月31日在高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二人通过互联网认识后,在没有充分的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又不能相互理解和包容,尤其是发现被告患有严重疾病后,被告不辞而别,对对方不作解释,说明双方无诚信可言,感情就更加淡薄了。从这一事实上说明原、被告之间已无和好可能,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的权利。故对原告的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徐xx与被告徐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黎明跃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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