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六九二九號
上訴人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一
八七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五四
九、一五五0、一六二八、一七三一、一九九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
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
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
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僅以:請給予從輕量刑或緩執行云
云,為唯一理由,對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
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件為程序判決,上訴人所請無從審酌,併予
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
法官陳世淙
法官洪佳濱
法官林秀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