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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6.12.06.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六九二九號刑事判決
时间:2007-12-06  当事人:   法官:謝家鶴、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林秀夫   文号: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六九二九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六九二九號

上訴人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一

八七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五四

九、一五五0、一六二八、一七三一、一九九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

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

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

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僅以:請給予從輕量刑或緩執行云

云,為唯一理由,對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

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件為程序判決,上訴人所請無從審酌,併予

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

法官陳世淙

法官洪佳濱

法官林秀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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