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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xx诉被告张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叶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叶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X路X弄X号X室,现羁押于上海市女子监狱。

原告叶xx诉被告张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桂蓉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xx及其委托代理人叶xx、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xx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叶x。2003年4月21日,原、被告因感情破裂,在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上确认女儿叶x由被告张xx扶养,原告叶xx一次性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人民币5万元。2009年1月,原告获悉被告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女儿叶x被放到邻居家,就急忙将女儿叶x领回家共同生活至今。2009年8月31日,被告因犯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两罪并罚,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被告现在上海市女子监狱服刑。鉴于被告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扶养女儿叶x,为了叶x的健康成长,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叶x归原告抚养,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被告张xx辩称,同意原、被告婚生之女叶x归原告扶养。但要求将女儿叶x带到监狱给被告进行探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叶x。2003年4月21日,原、被告在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上确认:女儿叶x由被告张xx抚养,原告叶xx一次性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人民币5万元。之后,叶x与被告张xx共同生活。2009年1月12日,被告张xx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女儿叶x遂随原告共同生活至今。2009年8月3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xx犯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被告现在上海市女子监狱服刑。原告认为被告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扶养女儿叶x,为了叶x的健康成长,故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出生证、上海市徐汇区法院(2009)徐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上海金洲小学的书面证明、叶x的书面证明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婚生之女叶x随被告张xx共同生活。但2009年1月12日,被告张xx被刑事拘留,女儿叶x遂随原告共同生活至今,其与原告及其家人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亦习惯于目前的生活状态。鉴于被告目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而在押,其已经丧失抚养叶x的能力,为了有利于叶x身心的健康成长,原告要求叶x随原告共同生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可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要求将女儿叶x带到监狱给被告进行探视,因叶x年纪尚幼,考虑到此举将会对叶x的心理带来较大的冲击和影响,不利于叶x的健康成长,故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婚生之女叶x于2010年7月月1日起由随被告张xx共同生活变更为随原告叶xx共同生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叶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薛桂蓉

书记员杨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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