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某诉称,2005年12月2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王某。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被告于2007年2月和原告生气后离家出走。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王某能独立生活时止。
被告王某某未到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12月22日,双方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王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常因家务琐事生气。2007年2月,原、被告生气后,被告去了上海,半年后回家。回家后一个月左右,因生气被告再次离家。2009年春节,原、被告协商离婚,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春节过后去办理离婚登记。春节过后,被告再次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原、被告生气期间,也常有亲朋好友劝说双方和好,但无效果。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照片一张、离婚协议一份和证人张XX的证人证言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庭审出示,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表明双方夫妻感情基础不好。女儿出生后,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被告常离家外出,未尽家庭义务,导致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2009年春节,双方协商后签订离婚协议的事实再次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经对原告作调解和好工作无效,原告坚持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婚生女儿王某由原告抚养,因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无法给付抚养费,故王某的抚养费暂时由原告姚某某自理,以后可向被告王某某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王某由原告姚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威
审判员岳华锋
审判员甄松淼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碧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