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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钤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钤XX,女,1968年出生。

被告李XX,男,1956年出生。

原告钤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钤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钤XX诉称,1992年经人介绍她与被告相识,同年5月6日在城关镇民政所登记结婚。因她与被告都是再婚,双方的孩子均已成年,相互之间没有很好的了解。结婚后,才发现被告有赌博的恶习,常因此生气吵架,被告有时对我她大打出手。2006年冬天将她赶出家门,她与被告确实无法生活下去,2008年12月16日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09年2月24日作出了不准离婚的判决,判决生效后双方仍未和好。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只好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她与被告离婚。

被告李XX既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钤XX与被告李XX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5月6日在城关镇民政所登记结婚,原、被告两人均系再婚,双方的子女均已成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08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09年2月24日作出(2008)清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在此期间,双方仍未和好,原告于2010年1月27日第二次向法院起诉,本案经开庭审理,因被告未到庭,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钤XX与被告李XX两人虽然结婚多年,但在婚后共同生活中不断生气吵架,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不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钤XX与被告李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钤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国田

审判员李凤伟

审判员付俊花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裴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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