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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甲与陕西省核工业地质局咸阳二一五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施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施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核工业地(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核工业地质局咸阳二一五医院。

法定代表人鲁某,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系该院干部。

申请再审人施某甲因与被申请人陕西省核工业地质局咸阳二一五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元月23日作出(2008)咸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施某甲向本院申请再审两次,本院分别以(2008)陕民申字第X号书面裁定和(2009)陕民监字第X号口头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2010年元月21日,申请人又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其有新证据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信(访)x号告知单证明本案不属于仲裁和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本案应由被申请人的主管上级单位陕西省核工业地质局复查受理。

本院认为,申请人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信(访)x号告知单,认定本案不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但该告知单仅是对申请人信访的转处理意见,不能以此认定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施某甲的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施某甲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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