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平房)。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4月30日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肖某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蔡某成、崔文珊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王某与刘某某于2000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未共同生育子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自愿与刘某某离婚;
二、双方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肖某
人民陪审员蔡某成
人民陪审员崔文珊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