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平房)。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4月30日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肖某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蔡某成、崔文珊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王某与刘某某于2000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未共同生育子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自愿与刘某某离婚;

二、双方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肖某

人民陪审员蔡某成

人民陪审员崔文珊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思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