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浩文,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长沙潮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刚,湖南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文财,湖南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某乙因与被告王某丙、长沙潮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生租赁合同纠纷,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丁湘宁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苏麟、李则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张雪茹担任庭审记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长沙潮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原告肖某乙各项损失x元;
二、原告肖某乙自愿放弃对被告长沙潮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肖某乙自愿放弃对被告王某丙的诉讼请求;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759元,减半收取379.50元,被告长沙潮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0年4月21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丁湘宁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人民陪审员李则云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雪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