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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邹某某与被告甘某健、被告长沙鸿基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尧北,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湛,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鸿基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长铁建筑北段长沙军供站内。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鸿基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本院于2009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甘某健、被告长沙鸿基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丰艳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熊忠玉、苏年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甘某健自愿赔偿邹某某各项损失和费用共计9000元,在签订本协议后七日之内付款;

二、邹某某自愿放弃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邹某某和甘某健自愿不要求长沙鸿基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四、其他事项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邹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丰艳

人民陪审员熊忠玉

人民陪审员苏年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童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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