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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邓某与怀化市洪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怀化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怀化市洪江区X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5。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联社理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某某、邓某与被上诉人怀化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张某某与邓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诉讼费的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某某、邓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谌蔚

审判员谢武顺

代理审判员夏英姿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王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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