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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溆浦县有色金属冶炼厂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瑶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平,湖南震宇(略)事务所(略)。

被告溆浦县有色金属冶炼厂,住所地溆浦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浪,湖南怀天(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溆浦县有色金属冶炼厂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未按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胡海雄

审判员李艳红

代理审判员何志(略)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向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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