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09年11月11日受理了原告龙某与被告贺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向湘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蔡某成、曹群辉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贺某立即赔偿龙某2000元。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龙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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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向湘菱
人民陪审员蔡某成
人民陪审员曹群辉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