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龙某与被告贺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09年11月11日受理了原告龙某与被告贺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向湘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蔡某成、曹群辉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贺某立即赔偿龙某2000元。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龙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向湘菱

人民陪审员蔡某成

人民陪审员曹群辉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思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