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马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43岁。
委托代理人:于庚辛,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门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47岁。
委托代理人:黄某萍,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金马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门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09)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金马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于庚辛,三门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某某、黄某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09)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义马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上诉人河南金马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任安生
审判员杨凯民
代审判员赵曜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某(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