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6月4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6月12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松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4日19时许,被告人艾某某回到其在义马新区X村杨中伟家的租住处,发现租住户张某某家的卫生间窗户未关,遂翻窗进到张某某家中,将其家中的2000元现金盗走。
另查明,案发后被盗现金2000元已退还受害人张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和报案材料;证人李××的证言;被盗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义马市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书证:被告人年龄证明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艾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退回,量刑时均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800元。(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陈秋敏
人民陪审员赵春保
人民陪审员江海玉
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李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