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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某,女。

被告张某某,男。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自由恋爱,认识很短时间后就在1998年秋一起同居生活,于1998年8月8日在城关镇民政所办理了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叫张晓,X年X月X日生两个男孩是双胞胎,分别叫张国福、张国强。婚后我们夫妻感情一度尚可,也就是最近几年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没有尽到做父亲和丈夫的责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诉至光山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女孩张晓由我抚养;两个男孩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农村房子归两个男孩所有。

被告张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从1998年开始一起同居生活,并于同年6月8日在原光山县城关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长女张晓,X年X月X日生一对双胞胎男孩张国福、张国强。原告诉称,由于被告不注意珍惜夫妻感情,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是经自由恋爱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且生育有三个子女。诉讼过程中,由于被告一直未到庭,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致使本案部分事实无法查清,不能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亦无其它离婚理由。因此,为有利于双方三个子女的健康成长,保持家庭和睦稳定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徐某凤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闻传崇

审判员向国银

审判员刘忠焰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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