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梁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9日晚8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与其孙子冯X、外甥郭XX、张XX四人来到袁XX家,以袁XX打其孙子冯X为由,与袁XX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冯某某用自带的摩托车减震弹簧将袁XX头部打伤,经鉴定为轻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冯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袁XX关于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共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x元。被害人对附带民事诉讼撤诉,并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袁XX的陈述,证人王XX、郭XX证言、冯X的证言,伤情鉴定及照片,赔偿款收条及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水成
审判员刘某梅
审判员李相君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雷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