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窝藏罪,于2010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某红、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其父亲王某启(另案)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后,仍为其提供生活方便,以达到不被公安机关抓获的目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启、张xx、李x、王xx、赵xx、孙x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其父亲杀人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方便,帮助犯罪人逃匿,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9日起至2013年1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彭宗国
审判员赵卫民
审判员王某峰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安进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