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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邵东县廉桥镇中心小学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新高,邵东县蓝天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东县X镇中心小学。住所地邵东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邵东县X镇中心小学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2010)邵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新高和被上诉人邵东县X镇中心小学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邵东县X镇中心小学一次性赔偿张某某因本案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x元,抵扣张某某所欠邵东县X镇中心小学借款x元后,其余x元由邵东县X镇中心小学自本调解协议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张某某;

二、张某某、肖爱社在邵东县X镇中心小学居住期间的房租、水电等有关应交费用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此前费用邵东县X镇中心小学既往不咎;

三、一审诉讼费630元,二审诉讼费775元依法减半收取为388元,共计1018元,双方当事人各负担509元;

四、本案赔偿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和谐相处,不得再另生枝节;

五、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廖高飞

审判员彭莎娜

审判员刘子腾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曾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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