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新高,邵东县蓝天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东县X镇中心小学。住所地邵东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邵东县X镇中心小学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2010)邵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新高和被上诉人邵东县X镇中心小学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邵东县X镇中心小学一次性赔偿张某某因本案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x元,抵扣张某某所欠邵东县X镇中心小学借款x元后,其余x元由邵东县X镇中心小学自本调解协议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张某某;
二、张某某、肖爱社在邵东县X镇中心小学居住期间的房租、水电等有关应交费用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此前费用邵东县X镇中心小学既往不咎;
三、一审诉讼费630元,二审诉讼费775元依法减半收取为388元,共计1018元,双方当事人各负担509元;
四、本案赔偿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和谐相处,不得再另生枝节;
五、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廖高飞
审判员彭莎娜
审判员刘子腾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曾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