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
负责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红杰,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解某甲,男,8岁,汉族。
法定代理人解某乙,男,28岁,汉族,住(略),系解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郭芳,河南陈州(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訾某某,男,30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60岁,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正通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解某甲、訾某某、许昌正通运输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08)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其中x.2元的赔偿费用予以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自愿向解某甲一次性赔付保险费用x元,于2010年5月1日前支付完毕。
二、訾某某已经赔偿解某甲x元,下余x元(其中包括解某甲在原审期间交纳的诉讼费5300元),于2010年5月1日前向解某甲支付完毕。
三、各方当事人别无其他纠葛。
一审诉讼费5300元由解某甲自愿承担,二审诉讼费用5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某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何江华
审判员刘某印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史红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