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郊区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路。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李某某,男,住(略)。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郊区分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5日受理后,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郊区分公司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郊区分公司有权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郊区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郊区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黄某勇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郭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