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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穆某某与李某某、朱某丙、朱某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保恩,郑州市管城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亚楠,郑州市管城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穆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保恩,郑州市管城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亚楠,郑州市管城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丙。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丁。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上诉人黄某乙、穆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朱某丙、朱某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某乙、穆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保恩,被上诉人李某某、朱某丙、朱某丁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富强

代理审判员秦宇

代理审判员曾小潭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光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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