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38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莆田市涵江嘉联电子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X村。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莆田市涵江嘉联电子礼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0)涵民初字第X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陈某某上诉称:被上诉人系外商投资企业,请求本案裁定由本院管辖。被上诉人莆田市涵江嘉联电子礼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审理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上诉人陈某某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依该规定裁定驳回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正确的。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力勇
审判员陈某森
审判员郑炳荣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欧丽丽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