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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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乙黑社会李某乙犯组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定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乙,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某文化,无业,家住(略)。曾因吸毒于2003年10月24日被张某某界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5年7月9日解除劳动教养。2006年8月26日因寻衅滋事被永定区公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2007年7月17日永定区公安分局决定撤销行政拘留。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桑植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丙,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2007年6月3日曾因寻衅滋事被永定区公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2007年7月17日永定区公安分局决定撤销该行政处罚。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戊,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己,又名“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曾因犯故意杀人罪,1999年9月25日被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4年10月25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辩护人钟某,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因吸毒于1998年被张某某界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03年7月25日被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4月25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庚,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辛,又名“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被告人曹某壬,化名“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癸,又名“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张某某院子组。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7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辩护人何某某,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曾因犯抢劫罪、绑架罪于1994年4月被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3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桑植县看守所。

辩护人卢某某,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6月27日被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辩护人孙某某,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向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辩护人熊某某,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舒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被告人燕某,化名杨X,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7月12日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12月7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武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租住在(略)永定办事处北正街王某岗。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辩护人唐某某,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2009年5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田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因寻衅滋事于2006年8月30日被永定区公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2007年7月17日永定区公安分局决定撤销行政处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7月18日被逮捕。2009年1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秦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某文化,无业,家住(略)。因寻衅滋事于2006年9月7日被永定区公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2006年9月16日张某某界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7月17日永定区公安分局决定撤销行政处罚,张某某界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撤销劳动教养。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7月18日被逮捕。2009年1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庹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略)。因寻衅滋事于2006年8月30日被永定区公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1日,罚款500元,2006年9月16日张某某界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7月17日永定区公安分局决定撤销行政处罚,张某某界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撤销劳动教养。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7月18日被逮捕。2009年1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略)人民检察院以湘张某某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犯组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赵某丁犯组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己某组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蒋某某犯组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向某某犯组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武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曹某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癸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张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舒某某、燕某、钟某均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秦某某、庹某某均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田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18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26日、27日、28日;2009年5月15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某平、杨某华出庭支持公诉,上列各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5年以来,被告人李某乙先后与被告人赵某丁、王某己、蒋某某、向某某、武某等人勾结在一起,为非作恶,形成了较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某。该组某人数众多,结构较严密,层次较清楚,有比较明确的组某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被告人李某乙是该组某的组某领导者,被告人赵某丁、王某己、蒋某某、向某某、武某是该组某的骨干成员,被告人李某辛、曹某壬、张某癸、张某某、李某某是该组某的积极参加者。该组某在平时的犯罪活动中逐步形成了一些规矩:一是尊重和服从老大;二是要恩怨分明,有仇必报;三是要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等。该组某通过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且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自2005年以来,在永定城内及城郊等地,以暴力、威胁或者是其他手段,有组某地大肆进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各种犯罪活动三十余次,造成了6人轻伤,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其中,该组某实施寻衅滋事犯罪21起,造成多人不同程度的受伤;故意伤害犯罪3起,造成4人轻伤;敲诈勒索2起,数额达3万余元;聚众斗殴一次;非法持有枪支一次;开设赌场犯罪多起。

2005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拟承包的罗某村水渠工程被赵某承包了,心中不服,便打电话给被告人赵某丁,要求其组某人到罗某去帮忙将工程争回来。次日上午,赵某某率赵某丁及被告人李某辛等一百余人携带杀猪刀、火枪等凶器窜至罗某乡街道上,为防止斗殴时误伤自己人每人戴一只白手套。后经协商,赵某某等被告人才罢休。

邹仕坤与屈某某、屈国用原一同在永定监狱服刑,双方有矛盾。2005年5月22日下午,在市内北斗星大酒店门口,被告人王某己某邹仕坤、冷小兵(二人均另案处理)等发现屈某某、屈国用后,便持刀追赶二屈,屈某某被追赶至紫舞公园里,并被砍伤。经法医鉴定:屈某某左手掌损伤定轻伤;左手中指、食某、拇指畸形,中指丧失功能定轻伤;第三掌骨开放性骨折定轻伤。

2005年七、八月份的一天上午,张某某阳因故被被告人李某乙、李某辛等人打了一顿。随后,张某某此事告知了熊某某,熊、张某某人组某了一些人,邀约李某乙、庹某某到市内水云间茶楼进行协商。李某乙组某了被告人赵某丁、李某辛、王某己、曹某壬、李某某及显娃儿(另案处理)等人,李某乙并给了李某辛、显娃儿各一把仿六四式手枪。双方协商未果,李某乙、庹某某等人要走,熊某某、张某某阳组某的人尾随追赶,李某辛、显娃儿掏出手枪后,对方才罢休。

2005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乙过生日,请某告人赵某丁、李某辛及显娃儿等十余人在永定办事处闽南国际酒店KTV唱歌,喝酒出来在吧台结帐时,因打折的事与时任该KTV经理的武某发生矛盾,李某乙认为武某有给其面子,便与赵某丁、李某辛围住武某打脚踢,将武某倒在地。

2005年12月,长张(长沙至张某某界)高某公路通车后,为了争夺高某公路出口至景区X路沿线的旅游市场,2006年3月28日上午,李某乙指使被告人赵某丁、李某辛及李某某等十余人携带杀猪刀等凶器窜至沙堤乡X村X路段,驱赶“赶客”人员。其中,朱某某申辩了几句,即遭到被告人李某辛、李某某等人的殴打。

2005年12月7日19时许,赵某云打电话给被告人武某,追讨原给武某打工时交在武某多次追讨未果的1000元押金,武某赵某次追讨,心中厌烦,便纠集楚德辉(另案处理)等人窜至祥龙某际酒店演艺厅内找到赵某云。武某先将赵某云打了两耳光,然后与楚德辉等人一起对赵某打脚踢,致赵某身多处受伤后扬长而去。

2006年农历正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乙、王某己某至张某某界市武某接待站,遇到侯某某,李某某侯某住,借口侯某其钱未还,便与王某己某其一顿拳打脚踢,将侯某部、双手等部位打伤。

2006年4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因欠杨某某高某贷,被杨某某等人控制在永定办事处大桥路(机场大酒店旁)一出租房内,杨某赵某钱,赵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赵某丁称自己被控制了要赵“送钱”。赵某丁带被告人李某辛、曹某壬、李某某等人赶到赵某某被控制处,曹、李某某人对杨某人一顿拳打脚踢后,将赵某某带走。次日下午16时许,赵某丁、李某辛、屈某某等人在永定办事处北正街“沙县小吃某”被一伙人袭击砍伤,赵某某怀疑是杨某某组某人所为。2007年2月1日上午10时许,在永定办事处天门路穗丰大厦前,被告人赵某某发现杨某某后,便与李某某一起将杨某住并交给赵某丁,赵某同他人将杨某到市委党校旁五子坡,被告人李某乙得到消息后,驾车赶到五子坡。后来,由李某乙驾车将杨某持至崇山半山腰一枞林中,剥光杨某所有衣裤,并将杨某绑在一枞树上,然后,赵某某、赵某丁、李某某等人轮流用树条抽打杨某全身及生殖器致杨某体鳞伤。然后,将杨某在山上扬长而去。后杨某某被路人发现抬至医院救治。

2006年上半年,聂某某、胡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等人在崇文办事处思善桥居委会半边街组某了一个“翻砣砣”的地下赌场,因为利益之争,被告人李某乙组某了被告人王某己、赵某丁、李某辛、曹某壬、蒋某某、李某某等人先后两次冲到赌场,砸烂桌椅,持刀驱赶参赌人员及围观群众。

2006年6月底,崇文办事处解放路富兰特酒店总经理向某某找到覃某锋帮忙找银行贷款100万元。覃某锋从向某某处拿了钱作为“活动经费”。因贷款一事没有搞成,7月上旬,向某某找覃某钱,覃某不出。向某打电话叫被告人李某乙带人将覃某住,逼覃某钱。当天晚上,李某乙带人将覃某至大庸桥公园内对覃某打脚踢,覃某亲属得到消息后报警,并将覃某至市人民医院,李某乙又带人赶到医院,不准医务人员施救。直至覃某亲属将钱凑齐还给向某某后方才罢休。

2006年8月24日晚,被告人李某乙、蒋某某、向某某、秦某某、庹某某、田某某等人在永定城区祥龙某际酒店演艺厅喝酒,酒后,秦某某来到该酒店大厅,坐在大堂副经理办公椅上,酒店的工作人员劝秦某某到沙发上去休息,遭到秦某绝,双方发生矛盾,各被告人认为该酒店保安没有给他们面子,便在酒店里对保安周某卫、田某某、王某果、宋某军、罗某进行追逐殴打,致使多名保安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

2006年10月19晚,聂某某在永定办事处回龙某“哥弟”服装店买了一条裤子,回家后发现质量有问题。次日,便与李某某等人找“哥弟”服装店要求调换未果,双方发生矛盾,并互相撕扯,李某某一条铂金项链被扯断。后经双方私下协商,“哥弟”时装店老板赔偿李某某等人2.6万元。被告人李某乙知道后,要求退钱,并约好双方到祥龙某店见面。10月25日19时许,李某乙纠集了被告人向某某、蒋某某等人窜至祥龙某际酒店大吵大闹。永定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遂制止李某某不良行为,李某某但不听,反而气焰更加嚣张,威胁处警民警“警察有什么了不起有本事我把铐起来呀!”并将两手握拳抵到民警面前示威,引起大量群众和中外游客围观,蒋某某、向某某等人也在旁帮腔造势。

2006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李某乙、赵某丁、李某辛、向某某、李某某、曹某壬等二十余人在祥龙某际酒店演艺吧喝酒后,李某乙和向某某等人走出演艺吧,从休闲中心前通道路过时,恰遇蒋某慧驾驶的湘x桑塔纳轿车,蒋某李、向某人站在过道中间,车辆过不去,鸣了几下嗽叭,李、向某人认为没给其面子,于是双方发生口角,直至扭打。赵某丁、曹某壬、李某辛等人得知李某乙与人扯皮,随即赶过来,与李、向某人一起对蒋某慧、陈某、陈某、周某分别进行了殴打。周、蒋某陈某兄弟弃车逃出酒店后,赵某丁、李某辛、曹某壬、向某某等人将停在祥龙某店停车坪的湘x轿车打砸一通。之后,被告人蒋某某、张某癸得知消息后,也赶到祥龙某店,对该车一顿打砸。

2006年11月5日23时许,在永定办事处北正街“慧仔烧烤”店吃某夜时,被告人蒋某某与外地游客郭某、段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永定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报警后及时赶到现场予以制止并将蒋某游客带至派出所处理。被告人张某癸邀约被告人张某某及张某某兵等人尾随从永定派出所出来的郭某、段某后面至文昌阁,对郭、段某人一顿拳打脚踢。

2006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李某乙、赵某丁、王某己、蒋某某、武某等人正在祥龙某店唱歌,赵某丁得知其一伙计被朱某某伟控制的消息后,便告诉了李某乙,李某某排武某驾车,由蒋某某、王某己某赵某丁一同前往。在市X街找到朱某某,赵某其协商未成,便对旁边的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癸等人一声喊:“给我砍”!然后扬长而去。朱某某张某某、张某癸等几十人砍成了轻伤。

2007年农历正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某己某永定办事处西门溪X号居民吴某某家门口经过,见吴某某事与胡某争吵,王某冲上去将胡某背部踢了一脚,并用正在吸的烟头将胡某部烫伤。

2007年4月8日13时许,吴某某彬携其妻骑摩托车去望城坡给已故亲人扫墓,路经大桥办事处热水坑村X路段某摩托车出了故障,停下来检修。杨某龙某车从此路过,双方因故发生矛盾,杨某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向某某,向某到后,见吴某某与杨某吵,拔出随身携带的仿“六四”式手枪朝天鸣了两枪。

2004年3月,(略)民龚某闪因赌博欠张某某凤的债。2007年5月,被告人蒋某某受张某某凤的委托,组某被告人张某癸、张某某等人赶到龚某逼帐。其中一次,蒋某龚某不出钱,就要将龚某走,其中一人还将龚某了一耳光。后龚某家人报了警,沙堤派出所民警赶到后,蒋某某等人才离开。

2007年5月19日19时许,田某霞在城墙路附近的地下赌场上翻砣砣赌博时,因输光了钱,还差600元给被告人赵某丁赔不出来,赵某丁便打电话给被告人曹某壬,曹某壬组某朱某某杰(另案处理)赶到现场,曹某壬、赵某丁叫田某霞给钱,田某没钱了,曹某壬将田某了一掌,紧接着,朱某某杰从地上捡块砖头朝田某上猛一砸,将田某昏在地,后见田某动弹了,方才逃离现场。

2007年5月25日晚十时许,被告人李某乙等人因个人恩怨,窜至佳年华酒吧,关掉酒吧音响,将酒吧客人全部赶走。

2007年6月8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武某与杨某某、龚某某等人在永定办事处北正居委会王某岗X号龚某某家门口打扑克,鲁国民在旁边看热闹。在打牌时,武某为鲁讲了他的牌,提起椅子砸鲁,被鲁接住,进而抓住鲁与其扭打,同武某起的彭某某(另案处理)见状也帮武某打鲁,后经旁人扯劝,双方才罢手。彭心中不服,便打电话将此事报告给了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乙安排被告人蒋某某带张某癸等人赶来增援,因未找到鲁国民,便同赶来的李某乙一起在覃某文乌鸡火锅店吃某。鲁国民的兄弟鲁振钢听说鲁国民被蒋某某所带的人打了一顿,便赶到覃某文火锅店与蒋某解此事,双方话不投机,张某癸等人就将鲁振钢一顿拳打脚踢,此时,鲁国民的弟弟鲁国新听说后赶到现场,持刀将蒋某某等人赶散。

2005年11月11日上午6时许,庹某某(另案处理)的妹妹因琐事与邻居发生矛盾。次日中午12时许,熊某某群邀约张某某、“小胖”等人一起到庹某某家。由于话不投机,庹某某即打电话给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乙又邀约了被告人赵某丁、李某辛、李某某等人赶到庹某某家,对熊某某群、张某某一顿乱打。经鉴定:张某某伤定轻伤;熊某某群的伤定轻微伤。

2007年6月3日晚,屈某某(另案处理)及其几位朋友在市内“华泰之音”茶餐厅喝茶、打麻将,因中途停开空调与服务人员发生纠纷,不肯结帐买单,服务员便不让屈等人走,屈遂给被告人赵某丁打电话,赵某丁接到屈的电话后,便邀约了被告人李某辛、李某某等人赶到“华泰之音”,将“华泰之音”服务员一顿暴打。经鉴定,被打服务员的伤分别是:①宋某某头皮裂伤定轻伤,左无名指远节指骨骨折定轻微伤;②宋某某头皮裂伤定轻伤;③宋某喜多处软组某损伤定轻微伤。

2007年7月,被告人田某某与人在永定办事处城墙路胡某斌家开设了一个“翻砣子”的地下赌场聚众赌博。7月15日17时许,张某某从此路过,便在此观看。田某某认为张“讨厌”即将张某某部打了一拳,将张某某倒在地,致张某某骨粉粹性骨折定轻伤。几名社会青年见状纷纷围过去对张某某打脚踢,致张某某手第五掌骨骨折定轻伤、多处软组某损伤定轻微伤。

从1999年开始,向某某与廖某某谈恋爱。2004年,两人因关系不好而分手。2005年初,两人经协商,向某廖补x元损失。同年8月份的一天,廖某某在市内发现向某某后,即打电话叫来被告人王某己,王某伙同他人将向某持至市内电信局外面河堤上,对向某顿拳打脚踢,直至向某齐5000元后才罢休。半个月后的一天,王某己某与廖某某在张某某界栖凤山庄找到向某某,又逼向某了5000元。8月29日上午,王某己某着几个人再次窜至张某某界栖凤山庄,逼向某其x元钱,并与向某间签了一次性了断的“协议”。

1996年至2000年期间,庹某峰(另案处理)与吴某某处于恋爱、同居关系,后因庹某峰吸毒,吴某某提出了分手。自2001年起,在庹某峰服刑和劳教期间,两人很少联系。2003年1月庹某峰被假释释放后,找吴某某恢复恋爱关系,被吴某某拒绝。2006年8月26日,庹某峰被解除劳教后,认为其朋友吴某某与吴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对吴某某怀恨在心。2006年9月9日中午,庹某峰与被告人王某己某杜某、邹荣(二人均另案处理)在永定城区“花之林”茶楼喝茶时,庹某峰提议去找吴某某麻烦。随即庹某峰给吴某某打电话,相约在永定区X镇见面。当天14时30分许,庹某峰、杜某、王某己、邹荣携带杀猪刀乘坐伍某驾驶的湘x号面的车来到永定区X镇集市上,找到吴某某,在集市上一卖肉推位前,庹某峰等四人当场逼迫吴某某下跪,并对吴某某实施殴打。随后,四人将吴某某挟持至永定城区贵族大酒店X房间,继续叫吴某某下跪。庹某峰要求吴某某打电话将吴某某叫至贵族大酒店。吴某某到达贵族大酒店X号房间后,看见吴某某跪在地上,且身上有血便和吴某某一起同庹某峰进行协商。三人经过协商,约定吴某某第二天给庹某峰付二万元。达成协议后,约18时左右,庹某峰、杜某、王某己、邹荣离开了贵族大酒店,随后吴某某与吴某某也离开了贵族大酒店。次日,吴某某没有给庹某峰付钱,几天后,庹某峰又找到吴某某及其弟弟吴某某,要她们督促吴某某付二万元钱,但吴某某一直未付。2006年9月21日10时许,庹某峰和杜某、邹荣携带杀猪刀、弹簧刀乘坐邹荣驾驶的湘x号出租车经过永定区大桥办事处张某某公路张某某界市路桥公司项目部门口时,因堵车发现吴某某一人驾驶吴某某所有的湘x号捷达车同向某驶,庹某峰、杜某、邹荣遂下车将吴某某连人带车挟持,在永定区原综合商店接上王某己,然后与邹荣驾驶的出租车在天宫大酒店路段某合,一起前往南庄坪五组某。邹荣驾驶的出租车行驶至五组某园艺场时车坏了,庹某峰叫邹荣在坏车的地方望风。庹某峰、杜某、王某己某人将湘x号捷达车开至五组某木龙某山顶上,勒令吴某某下跪,并分别用拳、脚、树枝对吴某某进行殴打,杜某还用空啤酒瓶将吴某某头部打伤。吴某某被迫答应给庹某峰付9月9日约定的二万元钱,并请某学峰等人吃某。接着吴某某给吴某某打电话要其送二万元现金在南庄坪海天大酒店总台,庹某峰当时在电话中也和吴某某通了话。吴某某接到电话后立即向某安机关报案。庹某峰、杜某、王某己、邹荣挟持吴某某去海天大酒店取钱途中,被公安干警抓获。2006年9月26日,经法医学鉴定,吴某某伤属轻微伤。

2007年3月24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因故发生矛盾,赵某某不服气,便打电话给被告人赵某某,要求组某人找李某某进行报复。赵某某当即纠集了被告人赵某丁、李某辛、曹某壬、燕某、钟某等数十人携带枪支、刀具赶至三角坪。金某某(另案处理)得到消息后从自己租住屋中取出两支猎枪带至三角坪,一支自己拿在手中,一支交给钟某。被告人李某某得知这一消息后,便也组某了被告人舒某某及高某(另案处理)等人,并准备了两支猎枪和一支仿六四式手枪。中午12时许,双方在三角坪李某某租的门面旁展开了枪战。后来,赵某某见自己这方有三人被枪击中,方才带人仓皇逃窜。

2007年5月下旬,被告人张某癸因故与他人发生矛盾,欲找对方进行报复,准备了一支单管猎枪和一支短火枪,藏匿于一朋友处,直至2007年7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将其枪支予以收缴。

2006年至2007年,被告人李某乙、赵某丁、蒋某某与其他社会无业人员先后在永定城内佳华宾馆、官黎坪居委会、兴武某宾馆及桑植县等地开设赌场,以抽头或入股分红的形式非法获利数十万元,大部分用于该团伙的吃某玩乐。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各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提供相关证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认为被告人李某乙犯组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赵某丁犯组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己某组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蒋某某犯组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向某某犯组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曹某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癸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张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武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秦某某、庹某某均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田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舒某某、燕某、钟某均犯聚众斗殴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乙辩称:一、其行为不构成组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罪,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二、因他只参与赌博没有开设赌场,故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三、在故意伤害案中,他没有动手故意伤害被害人;四、对寻衅滋事罪名无异议,但认为有的是已经处理过的不应再追究。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李某乙的行为不构成组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不应对全案负责。理由:①组某特征不明显,本案这一特征是基于各名被告人的供述,而各名被告人对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均有异议。公诉机关当庭播放的审讯李某乙的录像并非同步录像,故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②无经济实力;③行为特征不明显;④没有非法对抗社会。二、故意伤害罪不成立。理由:①该案的要约人庹某某已被不起诉处理;②案件已调解,被害人张某某放弃追究参与人的刑事责任;③李某乙在本案中没有动手;④只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三、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四、李某乙在寻衅滋事罪中第3、4、5、7、9、10、13、15、20、21起均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赵某丁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组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均有异议:一、与李某乙等人属犯罪团伙,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某罪;二、自己在聚众斗殴中未拿刀拿枪,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三、自己只是参加赌博,没有开设赌场,故不构成开设赌场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赵某丁不构成组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理由:①团伙组某结构松散,没有明确的内部分工,更不存在严格的组某纪律。②经济特征不符合认定标准;③不符合控制特征。二、寻衅滋事中第1、3、4、8起均不构成,第19起属故意伤害;三、故意伤害罪定性错误,应是寻衅滋事罪;四、聚众斗殴罪中认定赵某丁为主犯错误,应为从犯;五、认定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不充分。

被告人王某己某称其行为不构成组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对敲诈勒索罪的第一起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本案没有同时具备黑社会性质组某的四个特征,故不构成组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罪;二、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三、敲诈勒索罪中第1起不成立,第2起属犯罪未遂,且起次要作用,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蒋某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组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开设赌场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蒋某行为不构成组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开设赌场罪。二、在寻衅滋事罪中,有的是已经被处理的不应再追究。

被告人李某辛、曹某壬、李某某均辨称:其行为均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

被告人向某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组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向某行为不构成组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罪;二、虽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武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因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的四个特征,故武某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二、公诉机关指控武某三次寻衅滋事,第6起武某的行为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第15起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武某虽开车去了现场但未下车,不具有共同犯罪的事实,故武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张某癸辩称:其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张某某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在寻衅滋事第18起中,张某癸未下车,没有参加犯罪。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因不符合四个特征,张某某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二、张某某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故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赵某罗某的行为未造成在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在崇山殴打杨某某是故意伤害,赵某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其行为属正当防卫。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李某某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五个条件,应不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某某、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提出均有投案自首、案发后已给被害人积极赔偿的从轻情节。

被告人田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其在

寻衅滋事罪中有投案自首情节,故意伤害一案已在庭前就民事部分作了调解,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并向某庭写了请某对其宽大处理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

一、组某、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

自2005年以来,被告人李某乙劳教出来后,先后与被告人赵某丁、王某己、蒋某某等人勾结在一起,为非作恶,形成了较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某。该组某人数众多,结构较严密,层次较清楚,有比较明确的组某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被告人李某乙是该组某的组某、领导者,被告人赵某丁、王某己、蒋某某是该组某的骨干成员,被告人李某辛、李某某、曹某壬、张某癸、向某某、武某、张某某是该组某的参加者。该组某在平时的犯罪活动中逐步形成了一些规矩:一是要尊重和服从老大;二是要恩怨分明,有仇必报;三是要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等。该组某通过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且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自2005年以来,在永定城内及城郊等地,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某地大肆进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各种犯罪活动30余次,造成了6人轻伤,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其中,该组某实施寻衅滋事罪20余起,造成多人不同程度的受伤;故意伤害犯罪3起,造成4人轻伤;敲诈勒索2起,数额达3万元;聚众斗殴一起;非法持有枪支一起;开设赌场等犯罪。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李某乙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2005年7月解除劳教后,不久与赵某丁取得联系,赵某李某某诉了近年打工的辛劳和在张某某界混社会的艰难,希望得到李某某关照。李某某“以后我们兄弟要多联系,互相帮忙”,两人一拍即合,决定要在张某某界“混出名堂来”。李某乙、赵某丁、李某辛、李某某、曹某壬等社会闲散人员在张某某界市区打打杀杀,冲、砸别人赌场、开设赌场等有组某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在张某某界市区闯出了“名气”。蒋某某、王某己、向某某等人也慕名先后结识了李某乙,与李某某结在一起,都尊称李某乙为“大哥”或“党哥”。采用请某、请某、请某、请某、供吃某、小恩小惠等手段某络马仔,壮大队伍。该组某若有“行动”,少则可组某数十人,多则达上百人。

2、被告人赵某丁在公安机关供述证明,2005年夏天与刚解教出所的李某乙取得联系。赵某李某某共识要在张某某界“混出名堂来”。从此对李某某听计从,负责按照李某某排组某该组某成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采用经常请某等小恩小惠拉拢的手段某络马仔。李某乙开赌场,经济上比较活,有钱。在外出事后李某乙出面解决,如打伤田某霞由李某某面调解了难;出钱安排王某己某戒毒所戒毒。李某乙听说李某辛吸毒,生气打了李某辛耳光,并说再吸的话,送戒毒所。当其骨干成员没钱用,李某乙每次给几百元钱。如果不听李某乙的话,他很生气,有时会打人,被打了还服服帖帖的,不敢讲半句多话,对李某乙安排的事无条件服从。赵某丁通过开赌场赚得的钱,平常给下面马仔李某辛、李某某等人每次给几百元钱,有时也给他们结房费。

3、被告人蒋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证明,2003年蒋某某和李某乙就认识,2006年蒋某某在赌场里玩,李某某蒋某酒、吃某、嫖姑娘,蒋某得李某某义气,对兄弟还可以,有事找他,也肯帮忙,后认识了赵某丁等人,自己就经常和他们一起了。干坏事时,自己喊的人是张某癸、张某某。

4、被告人王某己某公安机关供述证明,李某乙是个头,下面有赵某丁、李某辛、李某某、曹某壬、向某某、蒋某某、武某等人,李某乙在永定城区X区开设赌场,在社会上混,王某己某得到李某乙的关照,同李某某起出去玩,一般都是李某某钱,李某某社会上混出名气,而且下面有一帮人,李某某下面的人很好,王某入李某某起在社会上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2006年9月,李某某3000元送王某戒毒所戒毒。赵某丁下面有李某辛、李某某、曹某壬等一帮人;蒋某某下面有张某癸、张某某;向某某下面有一帮永顺的。

5、被告人向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证明,2004年12月退伍某开货运车谋生,由于不善经营卖掉货运车后于2005年6月在张某某界市区混社会期间经人介绍与李某乙结识,见李某某一帮兄弟,势力强,“为人好”,“讲义气”,“混得好”,“活得潇洒”便佩服李,见李“没干什么正经事反而吃某喝辣,耀武某威,还有钱耍”,决定要跟李“混出名堂来”,听从李某乙指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随后采用请某、请某、请某等手段某拢了“文文”、“严二”、“小军”几个人。2006年8月通过参与在祥龙某际酒店寻衅滋事殴打众保安案中的“得力表现”,得到李某某“赏识”,令李“刮目相看”。平时向某某陪李某乙一起到赌场,李某乙给向某某二百元的小费,平素也给点零花钱,并要求马仔不能吸毒。共参与了李某乙一伙犯罪活动有:祥龙某保安、祥龙某车、祥龙某碍公安民警制止打架、七匹狼专卖店外撞车、武某大学鸣枪恐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

6、被告人武某在公安机关供述证明,2005年11月在闽南国际酒店KTV被李某乙等人殴打后经“鸠山”介绍相互认识。2006年6月因与闽南国际酒店产生承包纠纷被迫停业,从而到市区各赌场放高某贷,因李某乙开设赌场和在赌场入干股分利,进而与李某乙混在一起并逐步得到李某某赏识和信任,给李某某车,听从李某某指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7、被告人曹某壬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2006年10月曹某壬吸食某洛因被强制戒毒后,李某乙和赵某丁替曹某壬了4500元戒毒费,让曹某壬前出所。自己是跟着赵某丁的,什么事情都听他的安排。

8、被告人李某辛、李某某、曹某壬、张某癸、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互证明,他们各自跟着李某乙、赵某丁、蒋某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李某乙又是赵某丁、王某己、向某某、蒋某某、武某的老大。

9、公安机关对李某乙审讯的录像光盘,证明公安机关对李某乙审讯的合法性、真实性。

10、(略)公安分局(2006)张某某公伤残鉴字第X号,(2007)张某某公伤残鉴字第97、98、99、123、127、138、149、X号法医学鉴定书在卷证明多名被害人致伤的事实。

11、寻衅滋事案中被害人屈某某、朱某某、赵某某、侯某某、杨某某、覃某某等人的陈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张某某、宋某某、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某、敲诈勒索案中被害人向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某在卷证明被伤害的事实。

12、证人贺某、向某某、罗某、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多人的证言证明,李某乙及其同伙伤害他人的事实。

13、被告人李某乙、赵某丁、王某己、蒋某某、李某辛、曹某壬、张某癸、李某某、向某某、张某某、武某在庭审中均翻供,认为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

二、寻衅滋事罪

(一)2005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拟承包的罗某村水渠工程被赵某承包了,心中不服,便打电话给被告人赵某丁,要求其组某人到罗某去帮忙将工程争回来。次日上午,赵某某率赵某丁及被告人李某辛、曹某壬、李某某等一百余人携带杀猪刀、火枪等凶器窜至罗某乡街道上,为防止斗殴时误伤自己人每人戴一只白手套。后经协商,赵某某等被告人才罢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向某某的证言证明,丈夫赵某因工程的事和赵某某等人发生矛盾,赵某某带了三辆中巴车有上百人拿着刀到罗某街上的事实。

2、证人周某某证言证明,赵某海和赵某在她店子里吃某时双方打了起来。罗某集镇上来了一群拿着刀和棒的人。

3、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明,从市内方向某来了几辆中巴车,下来了大概一百个人左右,这些人拿着刀和棒,就在罗某集镇X村民都躲在家里不敢出来的事实。

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看见他哥哥(赵某)的头顶上被打了一个口子在流血的事实。

5、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赵某某和赵某海因为水渠工程的事发生冲突。

6、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一群人坐着中巴车拿着刀来到罗某的事实。

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看见这些人拿着刀戴着白手套,在街上转来转去,搞了个把小时。

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赵某某给他打电话,叫他喊些人到罗某去,他就喊了些人,坐车到了罗某,赵某某在罗某等。下车时,他看见大部分人都拿着刀戴了白手套。

9、被告人赵某某、赵某丁、李某辛、李某某、曹某壬对上述事实亦已供认。

(二)邹仕坤与屈某某、屈国用原一同在永定监狱服刑,双方有矛盾。2005年5月22日下午,在市内北斗星大酒店门口,被告人王某己某邹仕坤、冷小兵(二人均另案处理)等发现屈某某、屈国用后,三人持刀追赶二屈,被告人王某己某赶屈国用;屈某某在紫舞公园里被砍伤,经法医鉴定:屈某某左手掌损伤定轻伤;左手中指、食某、拇指畸形,中指丧失功能定轻伤;第三掌骨开放性骨折定轻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屈某某的陈某证明,王某己某着三、四个人拿着刀冲来,他朝子午公园方向某,他的手掌被砍伤了。

2、(略)公安分局(2007)张某某伤残鉴字第X号法医学鉴定书在卷证明屈某某三处轻伤的事实。

3、证人邹仕坤证明,因为在监狱服刑时和屈某某等人有矛盾,那天他在人民医院附近被“肥砣”即(屈某某)等人打了一顿,他就和王某己、冷小兵等开车找“肥砣”,是冷小兵砍伤“肥砣”的。

4、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在卷证实冷小兵早期已外出打工。

5、被告人王某己某上述事实亦已供认。

(三)2005年七、八月份的一天上午,张某某阳因故被被告人李某乙、李某辛等人打了一顿。随后,张某某此事告知了熊某某,熊、张某某人组某了一些人,邀约李某乙、庹某某到市内水云间茶楼进行协商。李某乙组某了被告人赵某丁、李某辛、王某己、曹某壬、李某某及显娃儿(另案处理)等人,李某乙并给了李某辛、显娃儿各一把仿六•四式手枪。双方协商未果,李某乙、庹某某等人要走,熊某某、张某某阳组某的人尾随追赶,李某辛、显娃儿掏出手枪后,对方才罢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贺某证言证明,李某乙把对方打了几耳光。后李某乙和熊某某就在水云间茶楼谈判,双方都喊了二、三十人。张某某发给熊某某一伙赔了2000元。

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证明,2005年7、8月的一天,张某某阳到张某某发的办公室讨帐,被庹某某等人打了一顿,张某某阳跟他讲后,他就和张某某发、庹某某等人约在水云间茶楼协商此事。

3、被告人李某乙、赵某丁、李某辛、曹某壬、王某己某上述事实亦有供述。

(四)2005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乙过生日,请某告人赵某丁、李某辛及显娃儿等十余人在永定办事处闽南国际酒店KTV唱歌,喝酒出来在吧台结帐时,因打折的事与时任该KTV经理的武某发生矛盾,李某乙认为武某有给其面子,便与赵某丁、李某辛围住武某打脚踢,将武某倒在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武某的陈某证明,李某乙等人消费1400元,结账时要打五折,他不同意,李某乙他们就把他打了一顿,后来“鸠山”扯劝,对方付了1000元。

2、被告人李某乙、赵某丁、李某辛对上述事实亦已供认。

(五)2005年12月,长张(长沙至张某某界)高某公路通车后,为了争夺高某公路出口至景区X路沿线的旅游市场,2006年3月28日上午,李某乙指使被告人赵某丁、李某辛及李某某等十余人携带杀猪刀等凶器窜至沙堤乡X村X路段,驱逐“赶客”人员。其中,朱某某申辩了几句,即遭到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殴打。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朱某某的陈某证明,她在沙堤乡X村X路X路边等车回市内,一辆面的车上下来几个人对她拳打脚踢的事实。

2、证人向某某的证言证明,从一辆面的车上下来几个人,有个人就问“你们是不是赶客的”,朱某某“不是的,我是等车的”,那个男的就对朱某某打脚踢。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李某乙带了一些人守线路,把一个拉散客的女导游打了。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嫂子朱某某给他打电话,讲她在沙堤乡X村附近被打了,金项链也被抢走了的事实。

5、被告人李某乙、赵某丁、李某辛、李某某对上述事实亦已供认。

(六)2005年12月7日19时许,赵某云打电话给被告人武某,追讨原给武某打工时的1000元押金,武某赵某次追讨,心中厌烦,便纠集楚德辉(另案处理)等人窜至祥龙某际酒店演艺厅内找到赵某云。武某先将赵某云打了两耳光,然后与楚德辉等人一起对赵某打脚踢,致赵某身多处受伤后扬长而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赵某云的陈某证明,他找武某押金,被武某了的事实。

2、证人罗某证言证明,她看见五、六个人围着赵某云拳打脚踢。

3、被告人武某对上述事实亦已供认。

(七)2006年农历正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乙、王某己某至张某某界市武某接待站,遇到侯某某,李某某侯某住,借口侯某其钱未还,便与王某己某其一顿拳打脚踢,将侯某部、双手等部位打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侯某某的陈某证明,李某某二人对他拳打脚踢,又用烟灰缸砸他头的事实。

2、证人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均证明,李某乙和王某己某侯某某拳打脚踢,将侯某某的头部打出血的事实。

3、被告人李某乙、王某己某上述事实亦已供认。

(八)2006年4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因欠杨某某高某贷被杨某人控制在永定办事处大桥路(机场大酒店旁)一出租房内,杨某赵某钱,赵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赵某丁称自己被控制了要赵“送钱”。赵某丁即带被告人李某辛、曹某壬、李某某等人赶到赵某丁被控制处,曹、李某某人对杨某人一顿拳打脚踢后,将赵某某带走。次日下午16时许,赵某丁、李某辛、屈某某等人在永定办事处北正街“沙县小吃某”被一伙人袭击砍伤,赵某某怀疑是杨某某组某人所为。2007年2月1日上午10时许,在永定办事处天门路穗丰大厦前,被告人赵某某发现杨某某后,便与李某某一起将杨某住并交给赵某丁,赵某同他人将杨某到市委党校旁五子坡,被告人李某乙得到消息后,驾车赶到五子坡。后来,由李某乙驾车将杨某持至崇山半山腰一枞林中,剥光杨某所有衣裤,并将杨某绑在一枞树上,赵某某、赵某丁、李某某等人轮流用树条抽打杨某全身及生殖器致杨某体鳞伤。然后,将杨某在山上扬长而去。后杨某某被路人发现抬至医院救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某证明,被赵某某等人拉到崇山,被脱得一丝不挂,被树棍打了几个小时,除司机没打,其他人都打了。

2、(略)公安分局(2007)张某某公伤残鉴字第X号法医学鉴定书在卷证明杨某某二处轻微伤的事实。

3、证人黄某某、侯某某、田某某的证言均证明,将杨某某送到邢家巷医院抢救的事实。

4、证人李某某、赵某某、许某证言均证明,杨某某被打伤后到南庄坪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

5、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赵某某欠杨某某的帐的事实。

6、被告人赵某某、赵某丁、李某辛、曹某壬、李某某、李某乙对上述事实亦已供认。

(九)2006年上半年,聂某某、胡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等人在崇文办事处思善桥居委会半边街组某了一个“翻砣砣”的地下赌场,因为利益之争,被告人李某乙组某了被告人王某己、赵某丁、李某辛、曹某壬、蒋某某、李某某等人先后两次冲到赌场,砸烂桌椅,持刀驱赶参赌人员及围观群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聂某某的证言证明,突然来十几个人冲场子,将桌子椅子都砍烂了。

2、证人张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均证明,2006年6、7月的时候,李某乙喊的几十个人拿着刀枪冲场子,桌子和椅子都被砍烂了。

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听说是王某己某找文文的麻烦,于是带人冲了场子。

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看见崽崽带着十几个男的拿着刀,有个人还拿了一把枪冲过来,把赌场的桌子和椅子砍烂了,并讲“不给党哥一个股份,场子就不要搞得”。

5、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看到有十几个人把聂某某的赌场冲了,桌子和椅子都被砍烂了,有人当时就喊“党哥要入股”的事实。

6、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在市X区教堂附近看到十几个戴白手套的人拿着刀子冲到一个赌场上,一来就把桌子掀了。

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崽崽”带了一群人戴白手套,拿着刀冲到聂某某的赌场上,把桌子和椅子都砍烂了,当时有个人讲“不让我老大入股,场子就要砸”。当时看到李某乙带着一群人站在对面公路旁边。

8、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去年一群人两次到市X区的赌场上砸场子,有一次还戴着白手套。

9、黄某忠的证言证明,2006年聂某某的赌场被冲了两次。

10、伍某文的证言证明,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听说“党娃”和“龙”带了几十个人,拿着刀戴着白手套跑到聂某某的赌场上把向某当作他砍伤了。

11、证人向某某证言证明,他在张某某界一中对面靠河边的一个赌场上玩,突然冲进来几十个戴白手套拿刀的,把桌子和椅子都砸了。这伙是以“党娃”为首的。

被告人李某乙、蒋某某、赵某丁、李某辛、曹某壬、王某己、李某某对上述事实亦已供认。

(十)2006年6月底,崇文办事处解放路富兰特酒店总经理向某某找到覃某锋帮忙找银行贷款100万元。覃某锋从向某某处拿了钱作为“活动经费”。因贷款一事没有搞成,7月上旬,向某某找覃某钱,覃某不出。向某打电话叫被告人李某乙带人将覃某住,逼覃某钱。当天晚上,李某乙带人将覃某至大庸桥公园内对覃某打脚踢,覃某亲属得到消息后报警,并将覃某至市人民医院,李某乙又带人赶至医院,不准医务人员施救。直至覃某亲属将钱凑齐还给向某某后方才罢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覃某某的陈某证明,“党娃”带了十几个男的对他拳打脚踢的事实。

2、(略)公安分局(2007)张某某公伤残鉴字第X号法医学鉴定书在卷证明,覃某某头皮挫伤并血肿属轻微伤。

3、证人向某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7、8月的一天,覃某某承诺帮她借贷款,给他4万块钱的活动经费,没贷到款就找他退钱,他老是不退,就找李某乙帮忙找他要钱,她因为有事,就喊李某乙守着他,晚上8点多的时候,李某乙给她打电话,讲他们在大庸桥公园把覃某某打了一顿。

4、证人覃某某的证言证明,覃某某当时满脸是血。

5、证人卢某某证言证明,2006年7月的一天,她老公覃某某被人打伤了的事实。

6、吴某某双的证言证明,覃某某带着一个满脸是血的人来看病,在治疗时,有十几个男的守着的事实。

7、张某某军的证言证明,2006年下半年,覃某某找他给富兰特的老板向某某搞贷款,并给了1万块钱。7月X号,他当着向某某和覃某某的面,把钱退给了向某某,向某覃某某还在她手里拿有2万块钱。当天晚上,覃某某打电话讲向某某喊一些人在大庸桥公园把他打伤了。

8、被告人李某乙对上述事实亦已供认。

(十一)2006年8月24日晚,被告人李某乙、蒋某某、向某某、秦某某、庹某某、田某某等人在永定城区祥龙某际酒店演艺厅喝酒,酒后,秦某某来到该酒店大厅,坐在大堂副经理办公椅上,酒店的工作人员劝秦某某到沙发上去休息,遭到秦某绝,双方发生矛盾,各被告人认为该酒店保安没有给他们面子,便在酒店里对保安周某卫、田某某、王某果、宋某军、罗某进行追逐殴打,致使多名保安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乙、秦某某、庹某某、田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周某卫的陈某证明,看见大概十个男的从大门外进来,见保安就打,把他和杨某军、田某某等人打伤的事实。

2、被害人杨某军的陈某证明,他们一群人上前打他,用拳头打他的头,用脚踢他的肚子和腿,把他打到车子底下去了。

3、被害人王某果的陈某证明,唐某某金跟他说,就是那个穿黑衣服的人拿刀赶保安田某某。他就要他们一起到派出所把情况讲清楚,那个人就动手用拳头打他的头,祥龙某店的保安见他被打,就上前把对方打倒在地,他马上制止保安,不准他们动手,对方就说“你们等着”,就开车走了,一会儿,那个叫“老大”的人就带人过来,将周某卫、杨某军、朱某某和田某某打伤了的事实。

4、被害人田某某的陈某证明,穿黑衣服的男的拿着一把杀猪刀朝他冲过来,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的把王某果打了一拳,酒店保安见王某果被打了,就把那几个人打倒在地。过了七、八分钟,这几个人带了十几个男的冲过来,有人还带得有刀,见保安就打。

5、(略)公安分局(2006)张某某公伤残鉴字第X号法医学鉴定书在卷证明周某卫多处损伤属轻微伤的事实。

6、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明看见有个穿黑色衣服的人酒喝多了,坐在酒店大堂副经理的办公桌上,酒店门卫童龚某正在劝他坐在客人休息的沙发上去,他说“我就坐在这里,看你把我怎么办”。

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他看见和田某儿一起的男的手受伤了,听他们讲是和祥龙某店的保安打架了。

8、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明,走到酒店门口,看见“老大”,然后把“老大”、田某某和庹某某送上车走了。

9、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明,看见“庹某“和一些人大吵大闹。

10、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明,那个穿黑衣服的人拿了一把砍刀冲去砍田某某,他们就跑了,酒店的保安杨某军和他们讲道理,对方就把杨某军打到车子底下去了。

1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看见酒店的一个保安被5、6个人打倒在地,其中有个人带得有刀的事实。

12、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和李某乙等人在祥龙某店演艺吧喝酒,秦某某给他打电话,说他们在祥龙某店门口扯皮,他和李某乙就走到门口,不知怎么的,李某乙和秦某某就动手打那些保安。

13、伤情照片在卷证明被害人受伤的事实。

14、被告人秦某某、庹某某、田某某、李某乙、蒋某某、向某某对上述事实亦已供认。

15、2006年8月26日对秦某某、庹某某、田某某、李某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卷证明永定区公安分局对四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又于2007年7月17日撤销其行政处罚的事实。

16、劳动教养决定书及撤销劳动教养决定书在卷证明张某某界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9月16日对秦某某、庹某某作出了劳教决定,于2007年7月17日撤销劳教决定的事实。

法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证据:王某果等人收到赔偿款后,出具的8000元的收条及保安公司的证明,证明秦某某、庹某某已给被害人赔偿的事实。

(十二)2006年10月19晚,聂某某在永定办事处回龙某“哥弟”服装店买了一条裤子,回家后发现质量有问题。次日,便与李某某等人找“哥弟”服装店要求调换未果,双方发生矛盾,并互相撕扯,李某某一条铂金项链被扯断。后经双方私下协商,“哥弟”时装店老板赔偿李某某等人2.6万元。被告人李某乙知道后,要求退钱,并约好双方到祥龙某店见面。10月25日19时许,李某乙纠集了被告人向某某、蒋某某等人窜至祥龙某际酒店大吵大闹。永定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制止李某某不良行为,李某某但不听,反而气焰更加嚣张,威胁公安干警:“警察有什么了不起有本事把我铐起来呀!”并将两手握拳抵到民警面前示威,引来大量群众围观,蒋某某、向某某等人也在旁帮腔造势。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因卖裤子与聂某某、李某某发生打架,后赔了对方2.6万元的事实。

2、证人聂某某的证言证明,她到哥弟服装店买裤子,因质量问题发生矛盾,后双方打架的事实。

3、李某某证言证明,她看到李某乙伸出双手到公安民警面前讲“那你把我拷起来啊,拷啊,拷啊”,和李某乙一起的一个年轻人,也把双手伸到警察面前,一直把警察逼退了十几米远的事实。

4、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聂某某和其前妻李某某因为一条裤子和哥弟服装店的老板发生矛盾,李某某项链也被扯断了,当时哥弟的老板就赔一些钱,当时,哥弟的老板喊的“崽崽”出面解决的,后来李某乙认为他们不给面子,就要他们把钱退了,他叫李某某把这5000元全部退了。

5、张某某证言证明,他和李某某到祥龙某店给李某乙退钱,当时110的人也来了,和李某乙一起的一个男的骂民警,讲“我们在这里吵关你什么事,我又没犯法,你把我拷起啊”,然后把手伸到民警面前步步紧逼,后来被人拉开了。

6、证人张某某、郑某证言均证明,警察来后,劝李某乙不要到这里闹事,李某乙根本不把警察放在眼里,说“有本事你们就把我拷起啊”,随后崽崽和一些人都开始闹,搞得警察无法正常执勤,当时很多人围观,李某乙等人闹了几十分钟某就走了。

7、永定派出所关于祥龙某店出警的情况说明证明,2006年10月25日晚上,公安干警见李某乙和向某某等几十个聚集在祥龙某店门口,便上前进行劝说,李某乙等人不但不听,反而气焰更加嚣张,威胁民警:“警察怎么了,你有本事把我抓起来!”

8、被告人蒋某某、向某某对上述事实亦已供认。

9、被告人李某乙供述,帮“哥弟”服装店老板调解确有此事,但其否认与民警发生争执。

(十三)2006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李某乙、赵某丁、李某辛、向某某、曹某壬等二十余人在祥龙某际酒店演艺吧喝酒后,李某乙和向某某等人走出演艺吧,从休闲中心前通道路过时,恰遇蒋某慧驾驶的湘x桑塔纳轿车,蒋某李、向某人站在过道中间,车辆过不去,鸣了几下喇叭,李、向某人认为没给其面子,于是双方发生口角,直至扭打。赵某丁、曹某壬、李某辛等人得知李某乙与人扯皮,随即赶过来,与李、向某人一起对蒋某慧、陈某、陈某、周某分别进行了殴打。周、蒋某陈某兄弟弃车逃出酒店后,赵某丁、李某辛、曹某壬、向某某等人将停在祥龙某店停车坪的湘x轿车打砸一通。之后,被告人蒋某某、张某癸得知消息后,也赶到祥龙某店,对该车一顿打砸。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陈某、蒋某慧、陈某、周某某陈某均证明,在祥龙某口被多人殴打及其车子被打坏的事实。

2、证人黄某某证言证明,桑塔纳车玻璃全被打碎,4个轮胎全被刺破,车顶被踩凹了,车灯也全被打坏的事实。

3、证人唐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均证明,看见这帮人打完架后,又将一辆桑塔纳车打坏了。

4、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陈某打电话叫他去修车,一共花了5000块钱左右的修理费。

5、被告人武某的供述证实,李某乙把他老婆的头打出血了,他开车送其去人民医院的事实。

6、被告王某己某供述证实,因他认识对方的人就扯劝,架就没打了。

7、被告人李某乙供述,双方打完架后,因手受点伤,他去了医院,砸车是事后才知道的。

8、被告人赵某丁、向某某、李某辛、曹某壬、蒋某某、张某癸、张某某对上述事实亦已供认。

(十四)2006年11月5日23时许,在永定办事处北正街“慧仔烧烤”店吃某夜时,被告人蒋某某与外地游客郭某、段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永定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报警后及时赶到现场予以制止并将蒋某游客带至派出所处理。在蒋某某的授意下,被告人张某癸邀约被告人张某某及张某某兵等人尾随从永定派出所出来的郭某、段某后面至文昌阁,对郭、段某人一顿拳打脚踢。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郭某、段某陈某均证明,在“慧仔烧烤”吃某夜时和蒋某某发生矛盾,双方打了架,经派出所调解后,在文昌阁又被人打伤。

2、证人代某证言证明,在烧烤店蒋某某和别人发生矛盾。

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因为上厕所蒋某某与两个益阳人打架。从一辆挂部队牌照的小车上下来几个年青人,把蒋某某打了一顿。后双方都抓到永定派出所去了。

4、证人汤某证言证明,蒋某某和对方吵后,对方把蒋某了一顿。

5、证人欧某某的证言证明事后在玉楼东请某调解的事实。

6、被告人蒋某某、张某癸、张某某对上述事实亦已供认。

(十五)2006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李某乙、赵某丁、王某己、蒋某某、武某等人正在祥龙某店唱歌,赵某丁得知一伙计被朱某某伟控制的消息后,便告诉了李某乙,李某某排武某驾车,由蒋某某、王某己某赵某丁一同前往。在市X街找到朱某某,赵某其协商未成,便对旁边的人喊:“给我砍”!然后扬长而去。张某某、张某癸参与其他几十人追砍朱某某伟。经鉴定朱某某伟的伤属轻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朱某某伟的陈某证明,他被几十个人拿着杀猪刀追砍的事实。

2、(略)公安分局法医学鉴定书(2007)张某某公伤残鉴定第X号法医学鉴定书在卷证明朱某某伟多处软组某创伤属轻伤的事实。

3、证人侯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均证明,有人喊砍,那群人就赶朱某某伟。

4、被告人王某己某认和赵某丁、蒋某某等人一起在北正街指挥人砍伤“伟巴儿”。

5、被告人武某的供述证明,王某己某有下车。

6、被告人李某辛的供述证明,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他听赵某丁讲,前几天他喊人在北正街将一个叫“伟巴儿”的人砍了。

7、被告人赵某丁、蒋某某、张某癸、张某某、武某对上述事实亦已供认。

(十六)2007年农历正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某己某永定办事处西门溪X号居民吴某某家门口经过,见吴某某事与胡某争吵,王某冲上去将胡某背部踢了一脚,并用正在吸的烟头将胡某部烫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胡某某陈某证明,王某己某正在燃烧的烟头烫他的颈部,用脚踢他背部的事实。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她和一个男的因为堵车发生冲突的事实。

3、证人丁某证言证明,她母亲因为堵车的事情和一个男的发生争吵的事实。

4、被告人王某己某上述事实亦已供认。

(十七)2007年4月8日13时许,吴某某彬携其妻骑摩托车去望城坡给已故亲人扫墓,路经大桥办事处热水坑村X路段某摩托车出了故障,停下来检修。杨某龙某车从此路过,双方因故发生矛盾,杨某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向某某,向某到后,见吴某某与杨某吵,拔出随身携带的仿“六四”式手枪朝天鸣了两枪。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吴某某彬、黄某萍的陈某均证明,会车时吴某某彬的脚被碾到了,他们就和对方吵,其中一个矮矮墩墩的娃就朝天开了两枪,并把弹壳捡走了。

2、证人覃某某证言证明,“龙某”喊的永顺的一些娃,有几十个,他们拿的刀和枪,其中有一只短枪开枪了。

3、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有个矮矮墩墩的娃拿着一把短枪叫到“哪个还敢调皮!”,他们几个都不敢做声,手持短枪的那个娃朝天放了两枪。

4、证人李某某、龚某某的证言均证明,向某二拿的一把短些的枪,他朝天开了两、三枪后还把弹壳捡了。

5、被告人向某某对上述事实亦已供认。

(十八)2004年3月,(略)民龚某闪因赌博欠张某某凤的债。2007年5月,被告人蒋某某受张某某凤的委托,组某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赶到龚某逼帐。其中一次,蒋某龚某不出钱,就要将龚某走,其中一人还将龚某了一耳光。后龚某家人报了警,沙堤派出所民警赶到后,蒋某某等人才离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龚某闪的陈某证明,他赌博欠了张某某凤的钱,“崽崽”带人到他家逼帐,有一个个子较高、有点胖的人把他打了一耳光,当时他父亲和邻居都帮他讲话,他们才没敢再动手了。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有个人把龚某闪打了一耳光。

3、证人龚某、龚某华、龚某辉均证明了逼帐的过程。

4、被告人蒋某某、张某某对上述事实亦已供认。

5、被告人张某癸供述自己在车上未下车。

有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张某癸在车上未下车。

(十九)2007年5月19日19时许,田某霞在城墙路附近的地下赌场上翻砣砣赌博时欠赵某丁600元钱赔不出来,赵某丁便打电话给被告人曹某壬,曹某壬组某朱某某杰(另案处理)赶到现场,曹某壬、赵某丁叫田某霞给钱,田某没钱了,曹某壬将田某了一掌,紧接着,朱某某杰从地上捡块砖头朝田某上猛一砸,将田某昏在地,见田某动弹了,方才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田某霞的陈某证明,她在城墙路一个“砣砣”场子上赌博欠了钱,一个后生把她打了一耳光,接着几个后生动手把她推倒在地,她欠钱的后生也上来把她打了几拳头,一个人用砖头打在她脑壳顶上,当时就昏过去了。后是李某乙出面,给她赔了x元钱。

2、证人田某某、顾某某的证言均证明将昏倒在地的田某霞送到人民医院抢救,后来李某乙出面调解的事实。

3、证人胡某某证言证明李某乙出面调解后赔了x元钱的事实。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证明,看见赵某丁和田某霞因为几百块钱吵了起来,他走过去,看见田某霞躺在地上,眼睛闭着,他把她扶起来,看没事就走了。

5、被告人李某辛的供述证明,他到场子后,见一个妇女坐在地上,头被打伤了。

6、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证明,听李某辛说,赵某丁出事了,在场子上把一个女的(田某霞)打了。

7、被告人武某的供述证明,听李某乙说赵某丁出事了,好像是赵某丁在赌场上把永定区公安分局局长司机的老婆打了,最后是李某乙出面调解,花了两万元把这个事摆平的。

8、被告人赵某丁、曹某壬对上述事实亦已供认。

(二十)2007年5月25日晚十时许,被告人李某乙等人因个人恩怨,窜至佳年华酒吧,关掉酒吧音响,将酒吧客人全部赶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一群带永顺口音的人来到佳年华酒吧,把音乐关了,把客人赶出来了。

2、证人张某某、田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证言均证明,向某二手下的几个人在佳年华酒吧里玩的时候,被另一伙人砍伤了,被砍的这几个人就打电话喊人来,大约过了二十分钟,“党儿”和“九山”就带了一群人过来了,好像是“党儿”讲了句“进去找老板去”,他们进去后,大约过了几分钟,就看见里面的客人往外走,酒吧的音乐停了,客人也走的差不多了。

3、被告人李某乙供述向某某给其打电话要他去佳年华,他去时音乐已停,客人已走。

(二十一)2007年6月8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武某与杨某某、龚某某等人在永定办事处北正居委会王某岗X号龚某某家门口打扑克,鲁国民在旁边看热闹。在打牌时,武某为鲁讲了他的牌,提起椅子砸鲁,被鲁接住,进而抓住鲁扭打起来。同武某起的彭某某(另案处理)见状也帮忙殴打鲁,后经旁人扯劝,双方才罢手。彭心中不服,便打电话将此事报告给了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乙安排被告人蒋某某带张某癸等人赶来增援,因未找到鲁国民,蒋某人同赶来的李某乙一起在覃某文乌鸡火锅店吃某。鲁国民的兄弟鲁振钢听说鲁国民被蒋某某所带的人打了一顿,便赶到覃某文火锅店与蒋某解此事,双方话不投机,张某癸等人就将鲁振钢一顿拳打脚踢,此时,鲁国民的弟弟鲁国新听说后赶到现场,持刀将蒋某某等人赶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鲁国民的陈某证明,“阿坤”拿椅子砸他,他一手接到了,“阿坤”就冲过来打他,和“阿坤”一起的几个人也动手打他。

2、被害人鲁振岗的陈某证明,五、六个男的对他拳打脚踢,一会儿鲁国新拿刀赶过来,他们一伙人就跑了。

3、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明,看到鲁国新拿着一把刀把那伙人赶了几步的事实。

4、证人鲁某某的证言证明,看见鲁振岗被五、六个男的拳打脚踢打倒在地,后来,鲁国新拿出一把刀走过来,对方的人才散开。

5、证人龚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均证明,武某因打牌与鲁国民发生矛盾,武某椅子砸鲁,二人撕打的事实。

6、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明,武某因打牌的事和一个男的发生争执,两人就打起来了,他就帮武某打架,打不过对方,他给李某乙打电话,李某乙带着蒋某某过来了,他们先吃某,之前和他们打架的人又过来和蒋某某打起来,一会儿,对方有个人拿着刀过来砍,他和武某就跑到紫舞公园去了。

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鲁家的人把他抓住打了一顿

8、被告人武某、蒋某某、张某癸对上述事实亦已供认。

9、李某乙供述否认此事,他是去吃某的,他没带人去打架。

二、故意伤害罪:

(一)2005年11月11日上午6时许,庹某某(另案处理)的妹妹因琐事与邻居发生矛盾。次日中午12时许,熊某某群邀约张某某、“小胖”等人一起到庹某某家,由于话不投机,庹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乙又邀约了被告人赵某丁、李某辛、李某某等人赶到庹某某家,对熊某某群、张某某一顿乱打。经鉴定:张某某伤定轻伤;熊某某群的伤定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张某某陈某证明,他被人一砖头打在头上当时就昏倒在地上了。

2、被害人熊某某群的陈某证明被打伤的事实。

3、(略)公安分局(2007)张某某公伤残鉴字第127、X号法医学鉴定书在卷证明张某某伤为轻伤,熊某某群的伤为轻微伤的事实。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是他喊的张某某。

5、证人庹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妹妹和李某某明的侄女发生冲突,李某某明带了一些人跑到他家里,怕对方闹事就喊来李某乙和赵某丁,正在调解的时候,对方一个人拿着一把菜刀要砍他们,双方就打起来了,看对方人多,就喊李某乙他们先走,这时才发现对方有个人已经被打伤了。

6、被告人李某乙、赵某丁、李某辛对上述事实亦已供认。

(二)2007年6月3日晚,屈某某(另案处理)及其几位朋友在市内“华泰之音”茶餐厅喝茶、打麻将,因中途停开空调与服务人员发生纠纷,不肯结帐买单,服务员便不让屈等人走,屈遂给被告人赵某丁打电话,赵某丁接到屈的电话后,便邀约了被告人李某辛、李某某等人赶到“华泰之音”,将“华泰之音”服务员一顿暴打。经鉴定,被打服务员的伤分别是:①宋某某头皮裂伤定轻伤,左无名指远节指骨骨折定轻微伤;②宋某某头皮裂伤定轻伤;③宋某喜多处软组某损伤定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宋某某、宋某某、宋某喜的陈某均证明因未开空调客人不愿买单要走人,后又喊人来将他们三人打伤的事实。

2、(略)公安分局(2007)张某某公伤残鉴字第X号、X号、X号法医学鉴定书在卷证明,宋某某为轻伤;宋某某为轻伤;宋某喜为轻微伤的事实。

3、证人张某某、宋某某、宋某某的证言均证实因客人讲茶楼未开空调不买单喊人来将服务员打伤的事实。

4、证人张某某、龙某、王某某证言均证明在茶楼喝茶服务员将空调关了,对服务不满意,买单时要服务员打折,服务员不同意,双方发生矛盾发生了打架的事。

5、证人屈某某的证言证明,买单时与服务员发生矛盾就打电话叫老表赵某丁过来讲理,赵某人过来后和服务员发生了争执,赵某人动手打了服务员。

6、被告人赵某丁、李某辛、李某某对上述事实亦已供认。

(三)2007年7月,被告人田某某与人在永定办事处城墙路胡某斌家开设了一个“翻砣子”的地下赌场聚众赌博。7月15日17时许,张某某从此路过,便在此观看。田某某认为张“讨厌”,将张某某部打了一拳,致张某某骨粉粹性骨折定轻伤,几名社会青年见状纷纷围过去对张某某打脚踢,致张某某手第五掌骨骨折定轻伤、多处软组某损伤定轻微伤。

案发后,本案的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某证明,田某某挥起一拳打在他左眼及鼻子上,眼镜也被打烂了,什么也看不见,倒在地上后,被人又踢又打的事实。

2、(略)公安局(2007)张某某公伤残鉴字第X号法医学鉴定书在卷证明张某某二处轻伤一处轻微伤的事实。

3、证人田某某证言证明,被打的是一个矮矮的戴眼镜的中年男子,听说是检察院的。

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听说打架的一方是一个喝醉酒的男的,另一方是田某某。

5、田某虎的证言证明,田某某就冲这个人鼻子上就是一拳头,这个人的嘴当时就出血了,后来又有人对这个人拳打脚踢的事实。

6、被告人田某某对上述事实亦已供认。

由法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证据:田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就民事部分的调解笔录及张某某请某对田某宽处理的申请。

四、敲诈勒索罪:

(一)从1999年开始,向某某与廖某某谈恋爱,2004年,两人因关系不好而分手。2005年初,两人经协商,向某廖补x元损失。同年8月份的一天,廖某某在市内发现向某某后,即打电话叫来被告人王某己,王某伙同他人将向某持至市内电信局外面河堤上,对向某顿拳打脚踢,直至向某齐5000元后才罢休。半个月后的一天,王某己某与廖某某在张某某界栖凤山庄找到向某某,又逼向某了5000元。8月29日上午,王某己某着几个人再次窜至张某某界栖凤山庄,逼向某其x元钱,并与向某间签了一次性了断的“协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向某某的陈某证明,因为以前和廖某某谈过朋友,廖某某就要其赔青春损失费,逼着他写了x元的欠条。他和妻子在邮政大厦买手机碰到廖某某,廖就打电话喊来王某己某人,王某己某把他带到市电信局后面的路上对他拳打脚踢,要他赔5000元钱,他就找人借钱,一共给他们5000钱。到了2005年7月20日左右,王某己某了十多个男的拿着借条到他上班的栖凤山庄来找他还钱,他就给他们5000元和一个金戒指。到了2005年8月29日上午,王某己某带着一些人来栖凤山庄找他,没有办法,又给了他们x元,当时双方还写了协议书。总共给了他们x元钱和一个金戒指。

2、协议书在卷证明向某某与廖某某有经济纠纷的事实。

3、证人舒某某的证言证明,丈夫向某某一共被他们敲诈了x元和一个金戒指。

4、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明,向某某在邮政大厦附近被王某己某诈了5000元。之后听说王某己某人到森林公园找向某某,一共敲诈了向某某x元。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王某己某人到森林公园找向某某要x元钱,当时还写了协议书。

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在市电信局附近,看到有几个人打一个男的,人多的一方找那个男的要钱的事实。

7、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明,因为以前和向某某谈恋爱,分手后,就找他要x元的青春损失费,当时是在小木屋酒吧写的欠条。之后她和王某己某汽车站找向某钱,他给了5000元。第二次是到森林公园,她和王某己某到向某,他给了5000元。第三次是王某己某森林公园取的,也是5000元,那次她没去。

8、被告人王某己某述,接到廖某某的电话后,和刘磊一起到邮政大厦找到向某某,把向某到市电信局外面的河堤上打了一顿。他一个人先后三次到张某某界森林公园找向某钱,共要得一万多块钱和一个金戒指,向某给廖写了一个x的欠条。向某某一共给了一万块钱左右,他和廖某某一起用了。

(二)1996年至2000年期间,庹某峰(另案处理)与吴某某处于恋爱、同居关系,后因庹某峰吸毒,吴某某提出了分手。自2001年起,在庹某峰服刑和劳教期间,两人很少联系。2003年1月庹某峰被假释释放后,找吴某某恢复恋爱关系,被吴某某拒绝。2006年8月26日,庹某峰被解除劳教后,认为其朋友吴某某与吴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对吴某某怀恨在心。

2006年9月9日中午,庹某峰与被告人王某己某杜某、邹荣(二人均另案处理)在永定城区“花之林”茶楼喝茶时,庹某峰提议去找吴某某麻烦。庹某峰便给吴某某打电话,相约在永定区X镇见面。当天14时30分许,庹某峰、杜某、王某己、邹荣携带杀猪刀乘坐伍某驾驶的湘x号面的车来到永定区X镇集市上,找到吴某某,在集市上一卖肉推位前,庹某峰等四人当场逼迫吴某某下跪,并对吴某某实施殴打。随后,四人将吴某某挟持至永定城区贵族大酒店X房间,继续叫吴某某下跪。庹某峰要求吴某某打电话将吴某某叫至贵族大酒店。吴某某到达贵族大酒店X号房间后,看见吴某某跪在地上且身上有血,便和吴某某一起同庹某峰进行协商。三人经过协商,约定吴某某第二天给庹某峰付二万元。达成协议后,约18时左右,庹某峰、杜某、王某己、邹荣离开了贵族大酒店,随后吴某某与吴某某也离开了贵族大酒店。次日,吴某某没有给庹某峰付钱,几天后,庹某峰又找到吴某某及其弟吴某某,要她们督促吴某某付二万元钱,但吴某某一直未付。

2006年9月21日10时许,庹某峰和杜某、邹荣携带杀猪刀、弹簧刀乘坐邹荣驾驶的湘x号出租车经过永定区大桥办事处张某某公路张某某界市路桥公司项目部门口时,因堵车发现吴某某一人驾驶吴某某所有的湘x号捷达车同向某驶,庹某峰、杜某、邹荣遂下车将吴某某连人带车挟持,在永定区原综合商店接王某己,然后与邹荣驾驶的出租车在天宫大酒店路段某合,一起前往南庄坪五组某。邹荣驾驶的出租车行驶至五组某园艺场时车坏了,庹某峰叫邹荣在坏车的地方望风。庹某峰、杜某、王某己某人将湘x号捷达车开至五组某木龙某山顶上,勒令吴某某下跪,并分别用拳、脚、树枝对吴某某进行殴打,杜某还用空啤酒瓶将吴某某头部打伤。吴某某被迫答应给庹某峰付9月9日约定的二万元钱,并请某学峰等人吃某。接着吴某某给吴某某打电话要吴某某送二万元现金在南庄坪海天大酒店总台,庹某峰当时在电话中也和吴某某通了话。吴某某接到电话后立即向某安机关报案。庹某峰、杜某、王某己、邹荣挟持吴某某去海天大酒店取钱途中,被公安干警抓获。2006年9月26日,经法医学鉴定,吴某某伤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吴某某陈某证明,其于2006年9月9日,9月21日两次被庹某峰、杜某、王某己、邹荣挟持、殴打并勒索的过程。

2、现场勘查笔录及两组某场照片证明庹某峰等人2006年9月9日、9月21日两次挟持、殴打吴某某现场情况。

3、(2006)张某某公伤残鉴字第X号法医学鉴定书,证明2006年9月21日吴某某被庹某峰等人挟持后遭到殴打,全身多处软组某损伤,其伤情属轻微伤。

4、同案犯杜某、邹荣的供述,证明由庹某峰提议,其三人与庹某峰一起于2006年9月9日、9月21日两次挟持、殴打吴某某过程。

5、证人吴某某证言证明,她与庹某峰曾经系恋人关系以及2006年9月9日下午她接到吴某某电话后赶到贵族大酒店X号房间,经过协商,吴某某被迫答应第二天给庹某峰付二万元现金,后来一直没付,9月21日上午她接到吴某某要她送钱的电话后报案等事实。

6、证人伍某证言证明,2006年9月9日下午驾驶湘x面的车送庹某峰等人到尹家溪镇,后又送他们到贵族大酒店的事实。

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9月9日下午,在尹家溪镇集市上庹某峰等人手持杀猪刀逼迫吴某某当场下跪的事实。

8、证人吴某某证言证明,2006年9月9日的前几天,庹某峰对他说要找吴某某要两万元钱,9月9日后又要他督促吴某某付两万元钱的事实。

9、证人覃某某、庹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均证明,庹某峰与吴某某曾经谈过恋爱的事实。

10、张某某界市中级法院(2007)张某某刑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在卷证明,王某己某同案人庹某峰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五、聚众斗殴罪:

2007年3月24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因故发生矛盾,赵某某不服气,便打电话给被告人赵某某要其组某人找李某某进行报复。赵某某当即纠集了被告人赵某丁、李某辛、曹某壬、燕某、钟某等数十人携带枪支、刀具赶至三角坪。金某某(另案处理)得到消息后从自己租住屋中取出两支猎枪带至三角坪,一支自己拿在手中,一支交给钟某。被告人李某某得知这一消息后,便也组某了被告人舒某某及高某(另案处理)等人,并准备了两支猎枪和一支仿六四式手枪。中午12时许,双方在三角坪李某某租的门面旁展开了枪战。后来,赵某某见自己这方有三人被枪击中,方才带人仓皇逃窜。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略)公安分局(2007)张某某公伤残鉴字第256、X号法医学鉴定书在卷证明赵某某、钟某被火枪致伤且均系轻微伤的事实。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她打牌输钱向某某胜借钱,后和老公还有赵某某一起给李某某钱时,赵某李某某生了争执。

3、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明,有对姓赵某夫妇赌博找她借了钱,3月24日,姓赵某夫妇和赵某某一起到三角坪的一间屋里找到她和李某某,给他们还钱,当时,赵某某和李某某就吵起来了。过了二十分钟某右,她看见赵某某和赵某某拿着枪从三角坪十字路口方向某过来,跟着就听见枪响的事实。

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在三角坪附近有人打架,当时听见枪响,这些人中他只认识“李某某毛”(即李某某)。

5、证人田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的证言均证明,2007年3月的一天中午,有人拿枪在三角坪附近打架,当时听见了好几声枪响。

6、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燕某拿着一把来福枪,赵某某拿着一把仿六四式手枪,金龙某着一把火枪,赵某某拿着一把杀猪刀。李某某对着赵某某这边喊“你们是不是要和我搞”,他才知道是赵某某和李某某扯皮,李某某喊完后,就取出一把火枪,朝赵某某这边开了一枪,双方就打起来了。

7、证人金某某的证言证明,看见赵某丁、赵某某、赵某某和“毅宝儿”等大概一百多人,有人专门给他发杀猪刀。

8、证人李某某、赵某某、龚某某的证言均证明,2007年3月底的一天下午,有三个年轻人来治病,都是枪伤。

9、证人赵某某、庹某某的证言均证明,2007年3月受理过一起在三角坪持枪斗殴案件,一方是赵某某和赵某某两兄弟,一方是叫“李某某毛”的人,双方都拿的有枪。

10、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赵某丁、李某某、舒某某、燕某、李某辛、曹某壬、钟某对上述事实亦已供认。

六、非法持有枪支罪:

2007年5月下旬,被告人张某癸因故与他人发生矛盾,欲找对方进行报复,准备了一支单管猎枪和一支短火枪,藏匿于一朋友处,直至2007年7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将其枪支予以收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搜某、搜某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在卷证明缴获火枪一支、短火枪一支、砍刀一把及猎枪一支的事实。

2、张某某界公安局公(张)鉴(枪)字[2007]10、X号物证检验报告分别在卷证明,送检的两支枪支均被认定为枪支的事实。

3、证人高某某证言证明,2007年6、7月的一天,“庹某”要把一个装枪或刀的渔具袋放到我家,他不想牵扯到他们的事里,但又不好意思拒绝,就带着“庹某”把渔具袋放到他哥哥高某周某里,他哥哥当时不在家,也没问是什么东西,就同意放在他家。

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曾经给张某癸一把火枪。

5、证人熊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均证明,“庹某”到星辰酒店送枪的事实。

6、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7月17日下午,“庹某”把装有枪的袋子送到星辰酒店X房间的事实。

7、证人高某某证言证明,他发现卫生间里有个装鱼杆的袋子,里面装了一只枪,后来知道是高某叔叔放的。

8、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她在家打扫卫生的时候,发现了装枪的袋子,里面的枪已经拆成几截了。

9、证人覃某某的证言证明,他给“庹某”打电话,叫他送枪到星辰酒店。

10、证人覃某某的证言证明,覃某某给“庹某”打电话,叫他送枪到星辰酒店X房间。

11、证人高某周某证言证明,高某是和一个男的把一个渔具袋放到他家里,当时也没问是什么东西,事后听他媳妇讲是枪。

12、证人庹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均证明,张某癸的曾用名是“庹某”,公安机关在张某癸房间里搜某的枪是张某癸的父亲以前收破烂时收来的。

13、被告人张某癸对上述事实亦已供认。

七、开设赌场罪

2006年至2007年,被告人李某乙、赵某丁与其他社会无业人员先后在永定城内佳华宾馆、官黎坪居委会、兴武某宾馆、大力坡及桑植县等地开设赌场,以抽头或入股分红的形式非法获利十三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李某乙开设赌场的证据:

1、兴武某开设赌场

①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2007年上半年,她和欧某某、欧某、李某某彪在兴武某开赌场,因为李某乙认到人多,可以喊人来打牌,欧某某把李某乙拉进来入股,每人20%的股份。欧某某、欧某、李某某彪、李某乙四人入股时,一人每天能分2000或3000元钱。一共只开20天左右,李某某彪和李某乙两人约得四万元,但这不是纯利,还要负责车费等。

②证人侯某某的证言证明,欧某某、欧某、李某某彪、李某乙四人2007年在兴武某X房间开设赌场。是欧某某拉李某乙入股的。

③李某乙供述:2007年初,他和李某某等人在兴武某接了一个赌场,只搞了4天,就被抓了,没有分得钱。

2、佳华宾馆开设赌场

①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上半年,李某乙、高某、秦某钢、曹某壬娃四个人在佳华宾馆调赌场,每天能抽一万元。每天场子上给崽崽(蒋某某)500元钱,他负责场子上的秩序,怕人捣乱打架,又怕公安机关来抓。

②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他与邓某(余某某)、高某、常二、李某乙一起在佳华宾馆调赌场。高某讲李某乙的势力大,人多,别人不敢讨嫌,所以就让李某乙入股了,入股都不要本钱,只要能喊门子就行。他和李某乙调场子只有4天时间,分得四千到五千。

③证人高某某证言证明,2006年上半年,他和邓某、秦某钢四个人开始在佳华宾馆调赌场,搞了不到半个月,李某乙就要求入股,这样,就有5个股份了,又搞了个把星期,曹某某退股了,就只有他和李某乙、邓某,秦某钢四个股份。

④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春天,和李某乙、高某、邓某、曹某某在佳华宾馆调赌场。给蒋某某每天开500元,蒋某李某乙的人,主要是维持秩序。

⑤证人欧某某的证言证明,佳华赌场是李某乙、高某、邓某、嫂子四个人开的。

⑥被告人李某乙供述,2006年8月,他在佳华宾馆调赌场。2006年8月,他和蒋某某参股,在佳华宾馆调了一个赌场,和蒋某某占25%的股份。最后除去开支,他一个人分得x元。

⑦被告人蒋某某供述,在佳华宾馆,李某乙同曹某某、邓某一起,歹的翻砣砣,他在那里去过两次,张某癸带人在那里放过哨。

3、官黎坪居委会煤场赌场

①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在佳华宾馆被抓后,就把场子搬到官黎坪煤场一个民房,是李某乙、秦某钢、高某和她四个人的股份。调一个月左右,每人每天可以分2000元。每天给蒋某某500元钱,他负责维持秩序。

②证人高某某证言证明,在佳华宾馆赌场被抓的第二天,他和李某乙、秦某钢、邓某4个人又将赌场调到官黎坪办事处附近的煤场的一民房里。每天给蒋某某500元,他负责维持秩序。

③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证明,佳华宾馆被抓后,他和李某乙、邓某、高某就被搬到官黎坪办事处煤场一个民房家里,每天抽一万元左右,每人每天能分1500-2000元。每天给蒋某某500元,他负责维持秩序,调了一个月左右时间。

4、桑植县烟厂附近赌场

①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3月左右,他与朱某某明、吴某某花、余秋兵、李某乙一起,在桑植烟厂宿舍的一楼调过赌博场,李某乙占50%的股,开了大概一个月,共获利60多万元,除了开支,李某乙得了6.7万元。

②被告人李某乙供述,2007年3月,他和刘某某等人在桑植开了一个赌场,开了13天,就被抓了,除去开支,分得3.2万元。

〈二〉被告人赵某丁开设赌场的证据:

大桥办事处大力坡赌场

①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上半年,他和邓某、吕某、赵某丁在大桥办事处大力坡一农户家里合伙开赌场,每人赚了三、四万元。赵某丁是入的干股,不让他入,他就要带人冲场子,不管是赚是亏,反正每天白天要给他们1000元,晚上500元。赌场开了半个月,赵某丁估计拿了三万元。

②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赵某某、邓某民、吕某四个人在大力坡一个民房里调赌场。2007年4月底,赵某丁找到赵某某,每天白场要一千元,晚场要500元,否则就要砸场子。过了一个月,赵某丁要入股,邓某民就退了股。每天能抽两万元左右。每人每天能分3000元。

③被告人赵某丁供述,他赔给田某霞的1.3万元,是他那段某间在大桥办事处大力坡和赵某某、邓某民开设赌场赚的钱,这个赌场他一共赚了4-5万元。

公诉机关向某庭提交了被告人王某己、蒋某某、赵某某、赵某某、燕某的累犯材料;撤销张某某界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教决定、撤销永定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书证。

户籍材料在卷证明各名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对于被告人李某乙的辩解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乙自2005年以来,以其为首,以被告人赵某丁、王某己、蒋某某为骨干成员,开设赌场聚敛钱财,纠集李某辛、李某某、曹某壬、张某癸、向某某、武某、张某某等参加者,动辄实施暴力,为非作恶,有组某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数十起,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符合《全国人民代某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某的构成要件,属于黑社会性质的组某;被告人李某乙多次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有李某某多名证人的证言在卷证明,李某乙亦有供述。李某乙在自己的赌场上赌博,并不影响此罪的成立;在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张某某只是放弃追究庹某某的刑事责任,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属于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在此案中有大量的证据证明是李某乙邀约赵某丁等人去给庹某某帮忙,属邀约组某人,李某乙在本起中是否动手并不重要,不影响本罪成立;在寻衅滋事案中第3、4、5、7、9、10、13、15、20、21起均系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破坏公共秩序,是典型的寻衅滋事行为。综上,被告人李某乙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赵某丁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某丁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某地下赌场强行入股,开设赌场,网络马仔,壮大势力,与李某乙一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系黑社会性质组某的骨干成员;在聚众斗殴案中,赵某丁邀约了李某辛、曹某壬、符杰、文文等多人到案发现场,赵某丁冲锋在前,是本案的首要分子;赵某丁入干股参与分红,有开设赌场合伙人的证言证明,赵某丁亦有供述,足以认定;寻衅滋事罪中第1、3、4、8起属于随意殴打他人,起哄闹事,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其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在庹某某、华泰知音茶楼两起案件中,赵某丁等人伤害的是与庹某某和屈某某发生矛盾的人,伤害对象明确,应是故意伤害。综上,被告人赵某丁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王某己某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己某黑社会性质组某的骨干成员,王某常在赌场上放账,因李某乙下面有一帮人,王某入李某某起在社会上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王某己某衅滋事5次,均系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起哄闹事、伤害无辜、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认定无异;向某某给廖某某打欠条是1.5万元,而有证据证明王某己某取威胁、暴力手段,最终从向某某手里拿走2.5万元,其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其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敲诈勒索第2起属未遂,且起次要作用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蒋某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蒋某某系黑社会性质组某的骨干成员,因李某乙经常请某,有事也肯帮忙,蒋某得李某某气,手下人多,便加入了李某某伙,帮李某某赌场入干股分利。蒋某拉拢网络了张某癸等人作马仔,与李某某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在寻衅滋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向某庭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其观点,对上述观点不予采纳。对其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解及其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李某辛、曹某壬、李某某辩解观点,经查:三被告人均系被告人赵某丁手下带的人,李某乙不准手下人吸毒,李某辛因吸毒被李某乙打过耳光,曹某壬吸毒是李、赵某戒毒所花钱将他取出来的。赵某丁有时也会给他们一些钱,帮他们结房费。三被告人参加该组某作案多起,系黑社会性质组某的参加者。故三被告人的辩解观点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癸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且手下有张某某等马仔,对其辩解及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在庭审中就寻衅滋事第18起向某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因有证据证明张某癸未下车,没有参加该次犯罪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向某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向某某认识李某乙后,参与了李某乙一伙祥龙某保安、阻碍公安民警制止打架等违法犯罪活动,系黑社会性质组某的参加者,对其辩解及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武某在赌场上放高某贷,和李某乙混在一起,并给李某某车,听从其指挥,是黑社会性质组某的参加者;武某送赵某丁去现场指挥砍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寻衅滋事3次,即为多次,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辩解及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某跟随被告人张某癸参加李某乙一伙的违法犯罪活动,是黑社会性质组某的参加者;张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参加祥龙某车、参与持刀追赶他人,作案4次,情节恶劣,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对其辩解及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赵某某组某数人手持刀具,一只手戴着白手套在罗某街头示威,公然蔑视法律,给当地群众带来不安全感,破坏了正常的公共秩序;赵某某怀疑赵某丁等人被砍是杨某某指使,在崇山对杨某打,属殴打无辜,赵某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对其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某与赵某某发生矛盾后,李某某备了二支长枪和一支短枪,作好了在市X区三角坪与赵某某较量的准备,三角坪地处交通要道,如果发生枪战有可能伤及无辜。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选择正当防卫行为,才是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正义、合法行为。而本案中双方都是为了侵害对方,故正当防卫的辩解及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秦某某、庹某某均辩解有投案自首、案发后已给被害人积极赔偿、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田某某在寻衅滋事罪中有投案自首情节;故意伤害一案已给被害人补偿经济损失,被害人表示谅解并向某庭申请某田某大处理的辩解观点,本院予以采纳。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某某为黑社会性质组某的组某、领导者,根据庭审调查,被告人向某某虽然参加了该组某的犯罪活动,但并非起组某、领导作用,只是一般参加者,故该指控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开设赌场的人,即赌场老板或合伙开办经营赌场者才构成此罪。蒋某某在赌场上维持秩序,赌场老板给其开工资,属于雇员,不属于开设赌场的人。故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李某乙、赵某丁、王某己、蒋某某、李某辛、曹某壬、张某癸、李某某、向某某、张某某、武某在庭审中均提出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组某、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某,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该组某寻衅滋事21起;故意伤害3起;敲诈勒索2起;聚众斗殴1起;非法持有枪支1起;开设赌场多起等。被告人李某乙的行为已构成组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罪,且系首要分子,应对该组某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被告人李某乙寻衅滋事13起,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第11起中有投案自首情节,但因寻衅滋事次数较多,不宜从轻处罚;故意伤害1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赵某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其行为已构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罪,且系该组某领导者,应对该组某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被告人赵某丁寻衅滋事9起,其中为主4次,起辅助作用5次,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2起,其中为主1次,起辅助作用1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1起,且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王某己某导黑社会性质组某,其行为已构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罪,且系该组某领导者,应对该组某和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被告人王某己某衅滋事5起,其中为主3次,起辅助作用2次,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2起,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1起属未遂,且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己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蒋某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其行为已构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罪,且系该组某领导者,应对该组某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寻衅滋事8起,其中为主2次,起辅助作用6次,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蒋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某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被告人李某辛寻衅滋事7起,其中为主2次,起辅助作用5次,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1起,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2起,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曹某壬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被告人曹某壬寻衅滋事6起,其中为主1次,起辅助作用5次,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1起,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张某癸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被告人张某癸寻衅滋事4起,其中为主1次,起辅助作用3次,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赵某某寻衅滋事2起,且系主犯,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1起,且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赵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被告人李某某寻衅滋事5起,其中为主1次,起辅助作用4次,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2起,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均起辅助作用,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聚众斗殴,且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赵某某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聚众斗殴,且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向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被告人向某某寻衅滋事4起,其中为主1次,起辅助作用3次,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舒某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燕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被告人张某某寻衅滋事4起,其中为主1次,起辅助作用3次,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武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被告人武某寻衅滋事3起,其中为主2次,起辅助作用1次,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钟某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田某某寻衅滋事,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案发后投案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已给被害人积极赔偿经济损失,被害人请某法院对其宽大处理,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秦某某寻衅滋事,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投案自首,且已给被害人积极赔偿,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庹某某寻衅滋事,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投案自首,且已给被害人积极赔偿,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乙犯组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6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3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丁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6月9日起至2020年5月23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己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

四、被告人蒋某某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6月14日起至2015年6月13日止)。

五、被告人李某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

六、被告人曹某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

七、被告人张某癸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7月18日起至2013年7月17日止)。

八、被告人赵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11日起至2013年9月10日止)。

九、被告人李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7月23日起至2012年7月22日止)。

十、被告人赵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13日起至2012年9月12日止)。

十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14日起至2011年9月13日止)。

十二、被告人向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6月16日起至2010年12月15日止)。

十三、被告人舒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26日起至2010年9月25日止)。

十四、被告人燕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19日起至2010年10月18日止)。

十五、被告人张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8月20日起至2010年8月19日止)。

十六、被告人武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6月14日起至2010年6月13日止)。

十七、被告人钟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19日起至2009年10月1日止)。

十八、被告人田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7月18日起至2009年1月7日止)。

十九、被告人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7月18日起至2009年1月7日止)。

二十、被告人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7月18日起至2009年1月6日止)。

二十一、对非法持有的两支枪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十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向某忠

审判员向某

人民陪审员李某某武

二○○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王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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