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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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故意杀人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1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彭某,南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凤梅、铁蔚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回到自己家中,与其妻子吴书秀发生争执,遂持单刃尖刀一把朝吴腹部猛刺一下致吴倒地,后赵某某的刀被同在屋内的儿媳秦冰用被子捂住后夺走。赵某某上前夺刀,秦冰用刀将卧室北边玻璃砸烂,大声呼救,秦冰丈夫赵某金闻讯赶来,将赵某某制伏。吴书秀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吴书秀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致腹主动脉离断,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和宣读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技术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支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惩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赵某某平时表现较好,该行为系酒后自控力下降情况下的偶然所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吴书秀系夫妻关系,二人与儿子赵某金,儿媳秦冰及女儿孙女等家人一起共同生活。赵某某平时爱喝酒,酒后经常与吴书秀发生口角。2010年1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回到自己家中,又与吴书秀发生争执。赵某某说:你横啥哩,我戳死你。吴书秀说:你敢,你戳下试试。赵某某遂持一把单刃尖刀朝吴腹部猛刺一下致吴倒地,同在屋内的儿媳秦冰见状,立即上前用被子捂住赵某某手里的尖刀将刀夺下,同时将卧室北边窗玻璃砸烂,大声呼救。秦冰丈夫赵某金闻讯赶到,将赵某某制伏,后被及时赶到的公安干警带走。吴书秀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结论为:吴书秀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致腹主动脉离断,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鉴定结论

(1)邓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邓)公(刑)鉴(尸)字[2010]X号

结论为:吴书秀符合被他人持单刃锐器致腹动脉离断,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2)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公(宛)鉴(DNA)字[2010]X号生物物证鉴定书

结论为:死者吴书秀卧室地面血泊、卧室床单上血、卧室桌子上血、赵某某带有血迹的裤子、尖刀上所检出的血迹是吴书秀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现场位于邓州市X街道办事处解放居委会赵某X组赵某某家中心现场位于二楼北部东卧室内。室内东南角靠墙南北向放一双人床(210×150×45cm),在双人床上西北角距床北边缘30cm、西边缘14cm处有21×19cm的血迹(拍照后棉签蘸取);在双人床北侧地面上距北墙36cm、东墙98cm处有21×9cm的血迹(拍照后棉签蘸取);在双人床南头西侧有一方桌(84×84×46cm),在方桌桌面上西北角距桌面西边缘9cm、北边缘5cm处有3×2.5cm的血迹(拍照后棉签蘸取)。在室内西北角靠墙南北向放一长桌,长桌上放一电视机,在长桌东侧靠北墙放一旅行箱,在卧室房门内距南墙45cm处靠西墙放一棉被,棉被上粘有血迹;在室内地面上散落着玻璃碎片,在玻璃碎片中距北墙65cm、距东墙x处有一窗帘;在室内北墙上有一铝合金双扇玻璃窗,其中内侧一扇玻璃破碎。

3、搜查笔录

2010年1月22日22时50分至23时04分,邓州市公安局侦查员张海航、韩付太依据搜查证在见证人赵某明的见证下,对赵某某的人身进行了搜查,发现赵某某白色上衣右手袖口处蓝色牛仔裤左膝盖下方有血迹,同时对上述两件衣服予以扣押。

4、证人证言

(1)证人秦冰(死者儿媳、报案人)证言

我今天中午因为身体不太舒服就没有吃饭,到两点钟左右我就到二楼卧室睡觉,也不知道几点,我被公公赵某某的声音吵醒,我听见我婆婆吴书秀在我床脚头坐着看电视,我公公右手拿着一把尖刀站在我婆婆对面说:你横啥哩!老子戳死你!我婆婆随即从床边站起来说:你敢,你戳下试试!谁知我婆婆刚站起身,我公公就对着我婆婆的肚子戳了一刀,我就赶紧起来用被子去捂刀,捂住后我就把刀夺了过来,我公公见我夺走了刀,就想上来再夺回去,我就忙用刀将卧室北边的窗户玻璃砸烂,然后冲着外面大声喊:杀人啦,杀人啦,我丈夫听到后就赶了上来,他上去把我公公按倒在地上,我就在婆婆身边喊她,但她已经说不出话来,脸色苍白,我就拿上刀赶紧从楼上下来,跑到家北边喊老黑爷赵某杰救人,后来没过一会儿120车来了,我和赵某杰一起到的县医院,医生说都不行了,后来又做了个心电图,医生说人确实不行了。我们就又把人拉了回来。

我公公喜欢喝酒,每次喝完酒就和我婆婆吵架,吵的回数多了,我婆婆一般就不理他。我公公今天早上起来就喝酒,上午也不知道喝了几回,每次喝都有二三两。也不知道他今天中午喝没喝酒。

今天中午我睡醒时房间内就我们三人。我不知道我公公手中的刀是哪里来的,我醒时就在他手中拿着,我在我家也没见过这把刀,这是一把新刀。这把刀是一把不锈钢的尖刀,木柄,长三四十公分。我去喊老黑爷时,把刀扔在老黑爷代销点南边的路口了。

(2)证人赵某金(死者儿子)证言

今天中午吃过饭后,我和父亲、母亲到北边邻居老黑爷家的小卖部喝茶,半晌的时候我父亲就回家了,到了五点多我母亲也回家了,我母亲走后有十来分钟的时候,我听到我家二楼的窗户玻璃破烂的声音,还听到我妻子的叫喊声,但没听清喊的啥,于是我就赶紧跑回去看是咋回事,我到家里二楼的卧室时,看见父亲站在卧室内,手中拿一把刀,我妻子双手抱住我父亲拿刀的手,我母亲头朝东,面朝北躺在床边,我立刻上前把我父亲按倒在地上,我妻子出去喊人上来帮忙,我就打120,后来邻居来帮我将母亲抬到120车上。不过我母亲已经死了,又拉了回来。

我按到我父亲时,他喝醉了,一身的酒气说:“刀大,她不行了。”我父亲中午喝过酒,估计半晌回去后又喝了。他经常喝酒,好喝的很。我父亲和我母亲几乎是天天吵架,有时也打架,关系不好。

我以前在家没见过我父亲杀我母亲的这把刀,我将父亲按倒时,他说是刚买的。

(3)证人赵某杰(死者、被告人邻居)证言

今天下午五点二十分左右,我正在自己的小卖部喝茶,听见外面有人喊:“老黑爷”,我知道是有人喊我的,往外一看,是赵某某的儿媳秦冰在喊着往我家里跑,跑到我房子外面的拐角她坐在了地上,对我说:“老黑爷我爸用刀把我妈戳倒了”!我赶紧到她跟前,看见她手里拿一把三四十公分长的杀猪刀,我就赶紧往赵某某家跑,在他家二楼赵某某的卧室,我看见赵某金把赵某某按在地上,吴书秀倒在床北边地上,头朝东,侧着身子面朝北,头枕在一个木凳上,穿着青色羽绒服,牛仔裤。赵某金看我来了就给我说让我找个绳子绑住他爸(赵某某)。我说先顾你妈,然后我们就把吴书秀抬到楼下,这时120车也到了门口,抬上车后,我也跟着上了医院,在医院我看见吴书秀左侧肋骨位置有一伤口,肠子都在外面露着。医生检查后说人不行了。

我没见赵某某和他老婆吵过架,赵某某人好得很,就是好喝酒,喝酒后也没见他惹过事。他平时都是一个人在家喝酒,自己能把自己喝的烂醉。

我喊你们来,是因为刚才你们问我刀的事,我往柜台那边拿东西时发现刀就在柜台那,我忙问家人是咋回事,我的女儿赵某说在门前的路口那看见的,见刀还能用就拿到家里了,你们看现在该咋办,要不你们把刀拿走吧,上面还有血。

(4)证人赵某(赵某杰女儿)证言

2010年1月22日下午我在家,我听说赵某金的妈死了。我只顾在玩,也没在意,就是天快黑时我在家门前的路口处看见一把刀。刀把是木头做的,刀身是铁的,上面还有些血。我把刀拿到家里了,就放在柜台里边了。刚开始我没有说,后来我爸看到刀后,就问刀是从哪来的,我才对他说是在路口拿的,我爸就连忙喊了警察叔叔,警察叔叔就把刀拿走了。现在我见到这把刀还能认出来。

(5)证人王秀华(赵某杰妻子)证言

前天1月22日,早上6点半我开门没多会,赵某某就一个人来买了瓶小三鞭,不知道过多长时间他又来买小三鞭,身上还有酒味。反正那天他买了好几瓶小三鞭,身上的酒味大的很。

那天他一共买了几瓶,我不太清楚。他就喜欢喝小三鞭。那天下午他最后一次来开我的代销点,估计是下午5点钟左右吧,他那天没去干活,我的代销点是个人场,一会来人一会走人的,我印象那天他老婆也来过我的代销点。他回去没多大会就出事了(杀自己老婆)。

他平时也喝酒,好喝的很,天天喝,平均一天喝三、四瓶小三鞭。每天都是一身酒气。

他和他老婆没啥矛盾,两口子过日子吵嘴很正常的事。

(6)证人汤晓(被告人邻居)证言

今天下午五点多钟,我正在家里照看小孩,突然听到西边邻居赵某某家玻璃被打烂的响声,然后我又通过后窗户看见赵某某的儿子\"金娃\"跑着回家,又听见金娃的媳妇在喊我们北边的邻居\"老四奶,老四奶,赶紧来,赶紧来\",她的声音都变味了,同时还听见金娃提着他爹的名字噘他爹,但具体噘的啥我没听清楚。后来外面人哄哄的,120的车也来了,我才站在门口往外看,看到人们把赵某某的老婆抬到车上拉走了。

我不知道金娃为啥噘他爹,也不知道金娃媳妇喊人干啥。

7同号在押人员黄某柱、胡勇、王小迪均证实:赵某某1月22日晚被关押到监舍时还一身酒气。但平时表现正常。

5、物证

(1)2010年1月22日邓州市公安局侦查员在对被告人赵某某人身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赵某白色上衣一件和牛仔裤一条。

(2)2010年1月22日邓州市公安局侦查员在询问证人赵某杰过程中,扣押赵某杰主动交出的奇峰牌尖刀一把。

6、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前天早上(1月22日)7点钟左右,我起床以后洗罢脸,就到我后面赵某杰的代销点买了一瓶小三鞭拿了回家,在家里我一个人喝,也没有下酒菜。喝完之后,闲着没事干,就吸了根烟,酒劲下去之后,就又去赵某杰的代销点买小三鞭喝。反正就是酒劲一下去就去买酒喝。中午我也不知道吃饭了没有。

我记不住那天下午我在干啥了。反正不在家里,就在赵某杰的代销点。前天我喝有六七瓶,都是二三两一瓶的小三鞭不知是啥牌子的小三鞭。在家里喝的酒,我一个人自己喝,无下酒菜。我家里有两把菜刀,还有一把小的金属材料的折叠刀,合着之后有十来公分长。近段时间我没有买过刀。

我和家人之间没有矛盾,过家人哪儿有不吵嘴的,年轻的时候还动手打过老婆,现在岁数大了,不再打了,光吵嘴。近来一段时间,我和我老婆没有发生过矛盾,也没有动手打过她。

我到赵某杰代销点买酒时,是赵某杰的老婆卖给我的酒,三块钱一瓶。

我家有两把菜刀,一把金属材料的折叠刀,折叠刀合起来有十公分左右长。除了这三把刀之外,没有其他刀了。

我被关到看守所前,我喝晕了,想不起来买过或向别人借过刀了。

6、其他证明材料

(1)南阳市精神病医院出具的宛刑鉴定委员会[2010]精鉴字第X号鉴定意见书

结论为:①赵某某案发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②完全责任能力。

(2)证人秦冰、赵某对作案工具的辨认笔录。

经秦冰和赵某对在赵某杰家提取的尖刀进行辨认,秦冰确认该尖刀是其从赵某某手中夺下,扔在了赵某杰家旁边。赵某确认是其在家旁边拾到的,上边还有血。

3赵某金代表死者家属,吴仙瑞代表死者娘家人分别向法庭提出对赵某某从轻处罚的请求。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和宣读,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酒后因琐事持刀行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解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但本案发生在家庭内部,系家庭内部暴力所致,其社会危害程度较发生在社会上的其他刑事犯罪相对较轻;被告人赵某某作案后被其儿子赵某金控制,由其儿媳秦冰报案,使公安机关对其顺利抓获,量刑时可参照自首的法律规定;同时被害人亲属又提出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处罚和谅解赵某某的请求。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25年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尹清红

审判员史云峰

审判员艾立

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亚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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