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丙等4人抢劫、妨害公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X镇X村。2009年5月15日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10天。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韩某某、李某甲,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X镇X村。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X镇X村。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丙犯抢劫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李某乙、常某、那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永清、代理检察员包莉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丙及其辩护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乙、常某、那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被告人刘某丙、李某乙等人预谋实施盗抢柴油,先后购买丰田某商务车、大力钳、螺丝刀、钢管等作案工具,之后多次盗抢他人汽车油箱内的柴油。2009年9月23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丙驾驶起亚牌轿车将被告人李某乙、常某、那某等人送至本区X路、长兴路路口处的“新龙门汽车修理厂”,后由被告人李某乙驾驶停在该修理厂内的丰田某商务车,带着被告人常某、那某等人至本区X镇X路“好又多生活购物广场”附近,盗窃停在该处的一辆搅拌车油箱内的柴油,期间被被害人刘某丙发现,即手持钢管威胁刘某丙并继续盗油,直至盗完该车中柴油才离开。

2009年10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丙在“新龙门汽车修理厂”内,在明知公安人员对其等人实施抓捕时,仍驾车冲撞民警及车辆,致使民警受伤、车辆损毁,其中民警田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被害人刘某己陈某,证人杜某、田某、姚某、陈某丁、徐某戊、朱某某证言,医院检验情况记录,鉴定意见书,相关照片,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车辆信息资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那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明被告人刘某丙、李某乙、常某、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刘某丙又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己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李某乙、常某、那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某丙犯二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据此,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刘某丙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某丙犯抢劫罪、妨害公务罪不持异议,但提出:1、关于抢劫罪,被告人刘某丙只是提供犯罪工具,对其他实行犯在事前给予帮助,是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且本案是转化型抢劫,相对于其他典型抢劫行为较轻;2、关于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刘某丙目的是想驾车逃走,由于警车堵住其逃跑的道路,才撞到警车,不是故意去撞人撞车,且造成的后果是民警轻微伤;3、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事实,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据此,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刘某丙判处4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某乙、常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那某对起诉指控其参与实施盗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等人没有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也没有威胁被害人,其等人只是偷油。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被告人刘某丙、李某乙等人预谋为便于盗窃柴油,先后购买丰田某商务车、大力钳、螺丝刀、钢管等作案工具,用以盗窃他人汽车油箱内的柴油时使用。同年9月23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丙驾驶红色起亚牌轿车将被告人李某乙、常某、那某等人送至本区X路、长兴路路口处的“新龙门汽车修理厂”,后由被告人李某乙驾驶停在该修理厂内的丰田某商务车,与被告人常某、那某等人至本区X镇X路“好又多生活购物广场”附近,盗窃停在该处的一辆搅拌车油箱内的柴油,期间被被害人刘某丙发现,即手持钢管威胁被害人刘某丙并继续盗油,直至盗完该车油箱中的柴油才离开。

2009年10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丙在“新龙门汽车修理厂”内,在明知公安人员对其等人实施抓捕时,仍驾车冲撞民警及车辆,致使民警受伤、车辆损毁,其中民警田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刘某己陈某证实,2009年9月23日3时许,其将驾驶的一辆搅拌车停放在本区X镇X路好又多超市门口处,见四名男子盗窃其车内柴油时上前阻止,遭对方持钢管威胁,后在对方偷好油开车离开后报警的事实。(2)证人杜某、田某、姚某、陈某辛证言证实,2009年10月29日22时许,其等在本区X路、长兴路路口处的“新龙门汽车修理厂”依法执行公务时,遭驾驶红色起亚牌轿车的被告人阻碍,被告人刘某丙开车撞人撞车,致使杜某、田某等人受伤、两辆警用车辆损毁,后将意图逃跑的被告人刘某丙抓获的事实。(3)证人徐某庚证言证实,有一伙专门盗油的人经常某装油车停在本区X路、长兴路路口处的“新龙门汽车修理厂”内,平时这伙人进出修理厂经常某驶的车辆是一辆红色起亚牌轿车的事实。(4)证人朱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10月29日晚上,其与他人在一修理厂时遇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事实。(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等证实,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刘某丙处扣押了涉案的作案工具的事实。(6)照片、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及车辆信息资料等证实,被告人刘某丙在抗拒抓捕时驾车冲撞执行公务的民警、警用车辆并造成民警受伤、车辆损毁的事实。(7)医院检验情况记录、照片及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田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的事实。(8)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那某的户籍证明证实,四名被告人系抓获到案及被告人那某身份的事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属实,被告人刘某丙、李某乙、常某、那某对上述事实均供认不讳,且能与上述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丙、李某乙、常某、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等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某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丙犯两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刘某己辩护人所提的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丙、李某乙等人预谋为便于盗窃柴油,共同出资购买相关的作案工具,且由被告人刘某丙负责接送其他同案犯,显见被告人刘某丙行为的积极性,故其行为不符合从犯的条件,对其辩护人所提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那某的当庭辩解,经查,被告人那某虽当庭对罪名提出了异议,但其对整个事实的供述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及相关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相一致,显见是被告人那某对法律认识有误,不影响对其犯罪行为及认罪态度的认定。被告人刘某丙、李某乙、常某、那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性质和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9日起至2013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9日起至2013年7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常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9日起至2012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那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9日起至2012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六、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燕

审判员张华

代理审判员张士雄

书记员蒋冬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