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李某乙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李某甲,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辩护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9日下午3点左右,被告人吕某某以要求其母亲回杜曲镇X村自己家中为照看小孩为由,来到临颍县X镇X村其母亲王某某改嫁到的被害人李某乙家中。因与李某乙发生口角,王某某便让吕某某回家,吕某某走到李某乙家大门楼下时,想起在小的时候向李某乙要钱,李某乙不给,并对其进行殴打,这一次要其母亲回家照顾自己的孩子,李某乙又不让,心里非常气愤,称想再给李某乙说几句话,让王某某把李某乙叫到院内,当李某乙从屋内走到院中时,吕某某不由分说便用从自己家中带来的匕首朝李某乙头部乱刺,王某某见状进行阻拦,李某乙从院内跑到东屋,吕某某紧随其后,又向李某乙头、面、颈、肩部乱刺,先后共刺李某乙九刀,致其昏迷,后吕某某坐在李某乙家中堂屋,被赶到公安的干警抓获,后经临颍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所受损伤属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在亦无异议。①且有被告人的供述;②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③证人王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④被害人李某乙损伤程度鉴定书;⑤伤情照片及作案工具照片;⑥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⑧被告人户籍证明;⑨随案作案工具匕首一把;⑩民事调解协议书及被害方请求对吕某某从轻处罚的询问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手持尖刀照被害人头、面部连刺数刀,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具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属故意伤害罪的理由不予采纳。附带民事部分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吕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乙各项经济损失。综合全案情,被告人吕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系犯罪未遂,民事部分已赔偿,已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且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判处缓刑已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郭纪元

审判员:杨优才

审判员:臧万治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某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