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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诉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贾某,男,71岁。

被告韩某,女,69岁。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按照普通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未到庭,现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在关林有困难时,调至老城,因有反映,经法庭调解,为了孩子,为了这个家,能受教育也罢。由此,被告怀恨在心,并说要报此仇,所以经常吵闹,我住院的九个多月,她为吵闹去过二次,回家康复,每天无事生非,吵闹不休,孩子劝,我恳求,都无效。还多次打我,如2008年3月砸我头破血流。多次咒我早死,又是2008年3月,一次突然说:“你早都该死了还不死”。吃饭时说我:“死吃活埋”。虽我过于伤心,但家理难评,能过只管过,能忍只管忍,但不能忍的是她多次在面前以思念奸夫来羞辱我的人格,刺伤我的心,把勾当说成是他们有缘份。还是2008年3月,一次在议论哪个孩子好时,她嘲笑我说:“那不是你的种,你当是你的种”。我当时头昏结舌。事隔两天,她又说:“他比你好。”我一愣说:“他哪比我好”“哪都比你好。”“那咱离婚”,“那你去法院,你头走,我后头跟,谁怕谁。”真逼我走投无路!法官按他要求分居调解。我为调和,把新彩电、新冰箱、新家具、大部分生活用品都给她,又花1500元给她装家电,又办乘车证。可她不知啥叫满足,不知好自为之。她还趁我不在家两次拿走我仅剩的生活用品,又到单位领走我过年的3000元,这都不算最伤心的,两次电话里骂我,大年初五早上零点骂我老人,也是在咒我!她不去领会法官的好意,说“给她说的一文不值,面对面强捺了撤诉指印。”在这儿用双簧造出于个别孩子的事端,分居两年来,没问过冷暖。还想方设法赶钟点工走,至始不能安静。为有个安定环境,平静生活,有安全感的度过晚年,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61年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婚生子女五个,均已独立生活。双方共同生活中,为家务琐事经常吵闹,发生纠纷,致使原告于2009年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调解,原告于2009年4月1日撤回起诉。现原告以被告经常与其吵闹,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原告没有举出被告与其经常吵闹、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致使本案无法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经常与其吵闹,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其未举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诉称本院不予采信,其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经常吵闹,系双方共同生活中琐事所致,只要双方各自克制自己,互敬互爱,和好有望,完全可以继续共同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贾某提出与被告韩某离婚,本院不予照准。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香玲

审判员:王光仁

人民陪审员:赵国涛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棕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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