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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曹某与郭某、被某诉人邵某、李某为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某)宋某,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某)曹某,女。

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社旗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某、反诉原告)郭某,男。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邵某,男。

郭某、邵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庆銮,社旗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李某,男。

上诉人宋某、曹某与上诉人郭某、被某诉人邵某、李某为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做出了(2009)社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宋某、曹某和郭某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宋某、曹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及宋某、上诉人郭某、郭某与被某诉人邵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庆銮、被某诉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程序不当,判决处理不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社旗县人民法院(2009)社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社旗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10元,退还上诉人宋某、曹某1050元,退还上诉人郭某1460元。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郭某慧

审判员陈德林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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