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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刑二终字第16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沈中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曾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03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8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0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X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苏某,男。曾因犯诈骗罪于1999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现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0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X区看守所。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某、刘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一年一月四日作出[2010]大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苏某服判,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刘某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可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大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葛钧

代理审判员曹世军

代理审判员刘某勇

二O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赵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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