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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农历11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许某某伙同李宝宝、刘保宁、王东平、张海义、许某义(均另案处理)驾驶机动三轮车在睢县X镇X村、刘寨村用狗夹子盗窃晁美芹、李广荣、张风梅家的狗共3条,价值300余元;2006年农历11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许某某伙同李宝宝、刘保宁、王东平、张海义、许某义驾驶机动三轮车在杞县X村用狗夹子盗窃李运芝、翟元霞、宋振友、李玉良家的狗共4条,价值400余元;2006年农历11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许某某伙同李宝宝、刘保宁、张海义驾驶机动三轮车在睢县X镇X村用狗夹子盗窃李广道、顾娜娜家的狗共2条,价值300余元;2006年农历11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许某某伙同李宝宝、刘保宁、王东平、张海义、许某义驾驶机动三轮车在宁陵县X镇梨园附近用狗夹子盗窃赵书全、李广献、黄某林家的狗共3条,价值500余元;2006年农历11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许某某伙同李宝宝、刘保宁、张海义、许某义驾驶机动三轮车在杞县X镇X村用狗夹子盗窃徐周荣、郭进云、李桃琴、朱道琴、张艳荣家的狗共5条,价值700余元;2006年农历12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许某某伙同李宝宝、刘保宁、张海义、许某义驾驶机动三轮车在宁陵县X镇用狗夹子盗窃鲁来福、黄某举、刘学停家的狗共3条,价值500余元;2006年农历12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许某某伙同李宝宝、刘保宁、张海义、许某义驾驶机动三轮车在杞县X镇X村用药狗蛋盗窃唐静、崔广东、刘其中、朱二强、朱记红、张少兰、宋素琴家的狗共7条,价值1000余元;2006年农历12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许某某伙同李宝宝、刘保宁、张海义、许某义驾驶机动三轮车在宁陵县梨园附近的谢营村用药狗蛋盗窃赵传涛、郑伟何、杨传信家的狗共3条,价值500余元;2006年农历12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许某某伙同李宝宝、刘保宁、王东平、张海义、许某义驾驶机动三轮车在杞县X乡X村用药狗蛋盗窃孟照芬、李参军、赵德真家的狗共3条,价值400余元;2006年农历12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许某某伙同刘保宁、王东平、张海义、许某义驾驶机动三轮车在睢县X乡用药狗蛋盗窃姬中臣、孙红波、鲁新义、赵素兰、孙其明、姬厚起家的狗共7条,价值900余元;2006年农历12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许某某伙同刘保宁、王东平、张海义、许某义驾驶机动三轮车在睢县罗阳庄用药狗蛋盗窃袁银生、孙海良、王峰、王从美、袁胜利、杨保仁家的狗共6条,价值12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伙李宝宝、刘保宁、王东平、张海义、许某义的供述;失主李广荣、晁美芹、张风梅、李运芝、翟元霞、宋振友、李玉良、李广道、顾娜娜、赵书全、李广献、黄某林、徐周荣、郭进云、李桃琴、朱道琴、张艳荣、鲁来福、刘学停、黄某举、唐静、崔广东、刘其中、朱二强、朱记红、张少兰、宋素琴、赵传涛、郑伟何、杨传信、孟照芬、李参军、赵德真、姬中臣、孙红波、鲁新义、赵素兰、孙其明、姬厚起、袁银生、孙海良、王峰、王从美、袁胜利、杨保仁的陈述及证人刘1某某、刘2某某、李1某某、何某某、宋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李2某某、杨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认真态度较好,积极交纳罚金,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雪峰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利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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