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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郑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郑某

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9月5日前支付原告王某医疗费人民币4921.3元,交通费人民币368元、误工费人民币x元、护理费人民币5500元、营养费人民币9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物损费人民币500元;

二、被告郑某应赔偿原告王某鉴定费人民币1500元、查档费人民币40元,扣除已垫付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原告王某应返还被告郑某人民币460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6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82元,由被告郑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于X年X月X日生效。

审判员唐寅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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