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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XX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2008年4月10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XX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9日19时许,被告人章XX在本市xx电影世界x号放映厅内,趁被害人张xx不备之机,窃得张xx放置在身旁座位上拎包内皮夹中的人民币18,000元。被害人章XX在逃逸途中被张xx及保安扭获。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据此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章XX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并处罚金的刑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的指控不仅被告人章XX供认不讳,还有被害人张xx的陈述,证人陈xx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赃物照片,电影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当的刑法原则。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赃款已全数追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9日起至2010年4月8日。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陆文嘉

书记员黄某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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